(原標題: 廣州稅務代理中車輛改裝運營申報車輛購置稅)
【問題】 某人購買了一輛退役的森林消防水罐車,準備改裝成油罐車從事運營,在廣州稅務代理過戶手續時聽說要再次申報繳納車購稅。請問,這種情況是否屬實?
【解答】 根據《車輛購置稅征收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15號)第三十六條規定,防汛和森林消防部門購置的由指定廠家生產的指定型號的用于指揮、檢查、調度、防汛(警)、聯絡的專用車輛免稅。森林消防部門購買后只需辦理車輛購置稅納稅申報,不需繳納車輛購置稅。
但該辦法第五條規定,免稅、減稅車輛因轉讓、改變用途等免稅條件消失的車輛不再屬于免稅、減稅范圍,應當在辦理車輛過戶手續前或辦理變更車輛登記注冊手續前繳納車輛購置稅。因此,上述廣州稅務代理所購車輛需要再次申報繳納車輛購置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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