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 稅務: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建設運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加快水利改革發展的決定》(中發[2011]1號)精神,改善農村人居環境,提高農村生活質量,支持農村飲水安全工程(以下簡稱飲水工程)的建設、運營,經國務院批準,現將有關稅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對飲水工程運營管理單位為建設飲水工程而承受土地使用權,免征契稅。
二、對飲水工程運營管理單位為建設飲水工程取得土地使用權而簽訂的產權轉移書據,以及與施工單位簽訂的建設工程承包合同免征印花稅。
三、對飲水工程運營管理單位自用的生產、辦公用房產、土地,免征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
四、對飲水工程運營管理單位向農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取得的自來水銷售收入,免征增值稅。
五、對飲水工程運營管理單位從事《公共基礎設施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的飲水工程新建項目投資經營的所得,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四年至第六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本文所稱飲水工程,是指為農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而建設的供水工程設施。本文所稱飲水工程運營管理單位是指負責農村飲水安全工程運營管理的自來水公司、供水公司、供水(總)站(廠、中心)、村集體、在民政部門注冊登記的用水戶協會等單位。對于既向城鎮居民供水,又向農村居民供水的飲水工程運營管理單位,依據向農村居民供水收入占總供水收入的比例免征增值稅;依據向農村居民供水量占總供水量的比例免征契稅、印花稅、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無法提供具體比例或所提供數據不實的,不得享受上述稅收優惠政策。
上述政策(第五條除外)的執行期限暫定為2011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自2011年1月1日至本文發布之日期間應予免征的稅款(不包括印花稅),可在以后應納的相應稅款中抵減或予以退稅。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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