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 廣州企業對以前年度結余經費會計處理需謹慎)
日期: 2012-10-18
近日,市地稅局第三稽查局稽查人員在對某公司稅務檢查過程中發現,該公司于2010年底將其"職工福利費"以及"職工教育經費"的期初余額通過"以前年度損益調整"科目最終轉入了"未分配利潤"。由于這一會計處理方式有誤,廣州記賬代理應調整增加應納稅所得額。該局依法對這家公司做出了補繳稅款、加收滯納金和罰款共計40余萬元的處理決定。
據廣州記賬代理公司財務人員解釋,這兩個經費科目的期初余額實際為2008年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以前各年度已計提而未實際使用的職工福利費以及職工教育經費,在年底將其作為以前年度利潤轉入當年度的"未分配利潤"。那么,這一會計處理方式符不符合稅法及相關政策的規定呢?
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是企業經營中為滿足職工的集體生活需要,提高職工職業技能所發生的支出,是職工福利性質支出。舊的企業所得稅法規定,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分別按照計稅工資總額的14%、1.5%計算扣除。新企業所得稅法對其稅前扣除問題重新做出了規范,將計算基礎"計稅工資總額"調整為"工資薪金總額"的同時也強調"據實扣除"而非以往的"計算扣除"。也就是說,廣州記賬代理中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后,企業可稅前扣除的職工福利費和職工教育經費額度應按實際發生數而非計提數。
國家稅務總局于2009年發布了《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稅務事項銜接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98號),該通知對企業以前年度職工福利費及職工教育經費余額的處理有如下規定:企業2008年及以后年度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應先沖減以前年度累計計提但尚未實際使用的職工福利費余額,不足部分按新企業所得稅法規定扣除;仍有余額的,繼續留在以后年度使用。2008年及以后新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應先從2008年以前已經計提但尚未使用的該項目余額中沖減,仍有余額的,留在以后年度繼續使用。
根據該文件規定,企業在2008年以前累計計提但尚未實際使用的職工福利費及職工教育經費余額已在以前年度作過稅前扣除,如果不用2008年及以后新發生的"兩費"沖減而直接改變用途結轉稅后利潤,將導致當期多計扣除項目金額、少計應納稅所得額。
廣州記賬代理視點:我司內部早與2008年出臺關于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的核算指引指出,不得將余額沖銷,否則會造成企業未來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重復稅前扣除,如果已經沖銷的,那么應當修改以前年度納稅申報表,從上述案例來看我們的內部指引是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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