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 廣州所得稅匯算之三--關于籌辦期業務招待費等費用稅)
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早準備之三
關于籌辦期業務招待費等費用稅前扣除問題 國家稅務總局印發了《關于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5號),明確了八項稅企關注的企業所得稅處理事項。公告中明確的第五個問題:" 關于籌辦期業務招待費等費用稅前扣除問題"。廣州記賬代理公司就該問題展開分析,和大家一為在2012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早做準備。 15號公告第五條:
企業在籌建期間,發生的與籌辦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可按實際發生額的60%計入企業籌辦費,并按有關規定在稅前扣除;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可按實際發生額計入企業籌辦費,并按有關規定在稅前扣除。
廣州記賬代理公司:之前《實施條例》第四十三條和第四十四條規定,企業正常生產經營活動期間發生的業務招待費、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可以按企業當年收入情況計算確定扣除限額。但是,對于在籌辦期間沒有取得收入的企業發生的上述費用如何進行稅前扣除,未作具體規定,企業一直全額調整,"一分不扣"。考慮到以上費用屬于籌辦費范疇,《公告》明確,企業籌辦期發生的業務招待費直接按實際發生額的60%,不與營業收入的指標掛鉤。比如2012年度為開辦期,發生了1000元的業務招待費,那么業務招待費一項的納稅調整為調增400元,而非1000元。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按實際發生額,計入籌辦費,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稅務事項銜接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98號)第九條規定的籌辦費稅務處理辦法進行稅前扣除。
廣州記賬代理公司籌辦期的定義,是指從企業被批準籌辦之日起至開始生產、經營(包括試生產、試營業)之日止的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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