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 廣州納稅人提供應稅服務發生服務中止的如何處理)
【問題】納稅人提供應稅服務發生服務中止的如何處理?
【廣州稅務代理視點】:根據《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11]111號)規定:"第二十八條納稅人提供的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應稅服務,因服務中止或者折讓而退還給購買方的增值稅額,應當從當期的銷項稅額中扣減;發生服務中止、購進貨物退出、折讓而收回的增值稅額,應當從當期的進項稅額中扣減。"
廣州稅務代理根據《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11]111號)規定:"第三十二條納稅人提供的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應稅服務,因服務中止或者折讓而退還給接受方的銷售額,應當從當期銷售額中扣減。扣減當期銷售額后仍有余額造成多繳的稅款,可以從以后的應納稅額中扣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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