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 廣州稅務代理一般納稅人提供應稅服務扣稅憑證)
【廣州稅務代理視點】:根據《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11]111號)規定:"第二十三條納稅人取得的增值稅扣稅憑證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家稅務總局有關規定的,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增值稅扣稅憑證,是指增值稅專用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農產品收購發票、農產品銷售發票、運輸費用結算單據和通用繳款書。
廣州稅務代理一般納稅人提供應稅服務扣稅憑證納稅人憑通用繳款書抵扣進項稅額的,應當具備書面合同、付款證明和境外單位的對賬單或者發票。資料不全的,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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