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 廣州房地產企業是否可以預提成本)
廣州房地產企業是否可以預提成本?做賬過程中,遇到房地產行業的公司記賬報稅,計稅成本也要依據實際持有的資金哦!
關于印發《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9]31號第三十二條除以下幾項預提(應付)費用外,計稅成本均應為實際發生的成本。
(一)出包工程未最終辦理結算而未取得全額發票的,在證明資料充分的前提下,其發票不足金額可以預提,但*6不得超過合同總金額的10%。
(二)公共配套設施尚未建造或尚未完工的,可按預算造價合理預提建造費用。此類公共配套設施必須符合已在售房合同、協議或廣告、模型中明確承諾建造且不可撤銷,或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必須配套建造的條件。
(三)應向政府上交但尚未上交的報批報建費用、物業完善費用可以按規定預提。物業完善費用是指按規定應由企業承擔的物業管理基金、公建維修基金或其他專項基金。
于是,房地產公司記賬報稅可以預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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