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 廣州稅務辦理政策優惠知識小解讀)
廣州稅務辦理政策優惠知識小解讀
納稅人為總公司,提供完全在境外消費的咨詢服務,符合免稅政策,但合同是由總公司與境外簽訂,服務是由分公司提供,收入也是由總公司代收,再根據分公司提供服務情況進行分配。分公司是否可以享受跨境應稅行為免稅的優惠?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跨境應稅行為增值稅免稅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9號)第六條規定,納稅人向境外單位銷售服務或無形資產,按本辦法規定免征增值稅的,該項銷售服務或無形資產的全部收入應從境外取得,否則,不予免征增值稅。根據納稅人描述情況,分公司不能享受跨境免稅優惠。
2.金融商品轉讓的銷售額是什么?
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規定,金融商品轉讓,按照賣出價扣除買入價后的余額為銷售額。
轉讓金融商品出現的正負差,按盈虧相抵后的余額為銷售額。若相抵后出現負差,可結轉下一納稅期與下期轉讓金融商品銷售額相抵,但年末時仍出現負差的,不得轉入下一個會計年度。
金融商品的買入價,可以選擇按照加權平均法或者移動加權平均法進行核算,選擇后36個月內不得變更。
3.餐飲住宿業納稅人提供婚宴套餐服務,其中含餐飲、住宿、汽車、美容等,是否可以作為混合銷售行為?
答:混合銷售行為是指同一項銷售行為既涉及銷售貨物又涉及提供應稅服務。而婚宴套餐提供的餐飲、住宿、汽車、美容等各種服務分別屬于不同的應稅服務項目,應按照兼營繳納增值稅。
4.廣州稅務辦理境外旅行社組織國外游客的中國旅游項目,境外旅行社已收款,并支付給境內酒店,由境內酒店提供酒店服務,該境內酒店是否需要申報繳納增值稅?
答:根據《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十二條“在境內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是指:(一)服務(租賃不動產除外)或者無形資產(自然資源使用權除外)的銷售方或者購買方在境內”,上述酒店服務收入應申報繳納增值稅。
5.廣州公司稅務辦理差額征收的小規模納稅人,如何享受3萬元以下銷售額免征增值稅的政策?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營改增試點若干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6號)第三條規定,適用增值稅差額征收政策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以差額前的銷售額確定是否可以享受3萬元(按季納稅9萬元)以下免征增值稅政策。
因此,納稅人應當根據未扣除支付給其他單位前的全部價款確認,不是按照差額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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