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 加計扣除優惠可與其他稅收優惠政策疊加使用 )
企業所得稅法中除了明確加計扣除優惠政策外,還設置了諸如高新技術企業低稅率優惠、加速折舊、技術轉讓所得減免等其他扶持企業自主創新、促進科技進步的稅收優惠政策。而且,為了充分發揮稅收優惠政策的調節作用,稅法還規定對于稅收優惠政策存在疊加時,企業無需選擇最優惠的政策,可以同時申請享受各類優惠政策。但部分企業缺乏統籌考慮,往往只選擇其中一項最優惠的政策執行,不能綜合應用有利于減輕稅收負擔的整體優惠政策,導致稅收負擔加重。 特別是高新技術企業,其認定條件之一就是必須開展研究開發活動,產生一定金額的研究開發費用支出。但是部分高新技術企業只享受了15%的低稅率優惠,而不主動申請加計扣除優惠,從而多繳了稅款。以某高新技術企業為例,當年研究開發費用支出為200萬元,未加計扣除前的應納稅所得額為1000萬元,應納稅額為150萬元(1000×15%);如果享受加計扣除優惠,由于增加扣除金額可以直接縮小稅基,在稅率不變的情況下,企業只需繳納所得稅135萬元[(1000-200×50%)×15%]。因此,當加計扣除優惠與其他優惠政策疊加時,企業應充分利用加計扣除優惠,從而獲取更多的稅收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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