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 進口設備監管期內轉讓須補繳退稅 )
某外資企業科研所于2011年3月成立,主要為企業研發新產品。今年1月,由于設備更新需要,科研所將原有一套舊設備出售。該設備于2011年5月購入,專門用于產品研發,購入時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開具時間為購入當月,設備價款500萬元,增值稅率17%,稅額85萬元。該設備使用年限為15年,殘值1.5萬元,購入后采取平均年限法計提折舊。稅務機關已按規定就這臺設備為科研所辦理了退稅。今年1月,科研所將這套設備出售。稅務機關得知消息后,要求科研所補繳以前退還給他們的稅款。這讓科研所負責人感到不解。 根據《財政部、商務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繼續執行研發機構采購設備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1]88號)的規定:“為了鼓勵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促進科技進步,經國務院批準,繼續對外資研發中心進口科技開發用品免征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繼續對內資研發機構和外資研發中心采購國產設備全額退還增值稅。政策執行期限為2011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科研所購買國產設備用于日常科研,符合《通知》規定的免稅條件,可以享受全額退還采購環節增值稅的優惠。但由于貨物的特殊性,科研所在享受退稅優惠時還必須遵守一定的限定條件。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研發機構采購國產設備退稅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73號)規定:“研發機構已退稅的國產設備,由主管退稅稅務機關進行監管,監管期為5年。監管期的起始時間以增值稅專用發票開具日期為準。監管期內發生設備所有權轉移行為或移作他用等行為的,研發機構必須按以下計算公式,向主管退稅稅務機關補繳已退稅款。應補稅款=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金額×(設備折余價值÷設備原值)×適用增值稅稅率;設備折余價值=設備原值-累計已提折舊;設備原值和已提折舊按所得稅法規定的辦法計算。”由此可見,科研所在購入國產設備享受退稅優惠的同時,從2011年5月開始,設備使用情況也被納入稅務機關的監管范圍。科研所是在今年1月銷售這套設備,此時仍在稅務機關的監管期內,科研所改變了設備的所有權,就必須按規定補交先前已經退還的稅款。具體來說,這套設備原值為500萬元,按照平均年限法在銷售時科研所已計提的累計折舊為(500-1.5)÷15×8÷12=22.16(萬元),設備折余價值為500-22.16=477.84(萬元),因此科研所應補繳的退稅款為=500×(477.84÷500)×17%= 81.23(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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