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 增值稅期末留抵稅額 )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方案〉的通知》(財稅〔2011〕110號)規定,為在試點期間保持現行財政體制基本穩定,原歸屬試點地區的營業稅收入,改征增值稅后收入仍歸屬試點地區,稅款分別入庫。
考慮到試點地區稅收收入歸屬問題,111號文之附件2和《關于在北京等8省市開展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2〕71號)明確規定:試點地區的原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兼有應稅服務的,截止到該地區試點實施之日前的增值稅期末留抵稅額,不得從應稅服務的銷項稅額中抵扣。
財會〔2012〕13號文規定,試點地區兼有應稅服務的原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截止到開始試點當月月初為止的增值稅留抵稅額按照營業稅改征增值稅有關規定不得從應稅服務的銷項稅額中抵扣的,應在“應交稅費”科目下增設“增值稅留抵稅額”明細科目。
在開始試點的當月月初,企業應按不得從應稅服務的銷項稅額中抵扣的增值稅留抵稅額,借記“應交稅費——增值稅留抵稅額”科目,貸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科目。待以后期間允許抵扣時,按允許抵扣的金額,借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科目,貸記“應交稅費——增值稅留抵稅額”科目。
“應交稅費——增值稅留抵稅額”科目在期末如有余額,則企業應當根據其流動性在資產負債表中的“其他流動資產”項目或“其他非流動資產”項目列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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