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 廣州代理記賬公司對稅務行業標準管理的辦法)
據廣州代理記賬公司了解到,為加強稅務行業標準化管理工作,規范行業標準的制修訂程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實施條例》,稅務總局制定了《稅務行業標準管理辦法(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在執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及時反饋稅務總局(征管和科技發展司)。
附件(略):
1.稅務行業標準立項申請書
2.稅務行業標準項目調整申請表
3.稅務行業標準編制說明
4.稅務行業標準意見匯總處理表
5.稅務行業標準申報單
6.稅務行業標準修改單
稅務行業標準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稅務行業標準化管理工作,規范標準的制定(修訂)程序和要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實施條例》以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稅務行業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稅務行業標準是指尚無國家標準、且需要在稅務行業范圍內統一的業務和技術標準規范。稅務行業標準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保持與國家標準及其他行業標準的協調統一。
第三條 稅務行業標準化管理主要包括稅務行業標準的立項、制定(修訂)、審批、發布、實施和復審等。
第四條 稅務行業標準分為稅務業務標準和稅務技術標準。 稅務業務標準指稅務管理工作中的崗責、流程、操作規范及相關保障等標準規范;稅務技術標準指涉及稅務信息基礎設施、信息系統的建設和管理等標準規范。
第五條 稅務行業標準的編號由稅務行業標準代號、順序號及年號組成。其中,稅務行業標準代號為SW(推薦性標準在“SW”后加“/T”),年號為完整的年份,順序號為自然數字順序編排,順序號和年號中間用“-”分隔。
第二章 組織和職責
第六條 國家稅務總局征管和科技發展司是稅務行業標準主管部門,負責統一管理稅務行業標準,承擔以下職責:
(一) 貫徹國家標準化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代表稅務行業參加國家級的標準化活動;
(二) 研究制定稅務行業標準化工作的規章制度和實施辦法,負責制定標準工作總體規劃和標準體系;
(三) 組織稅務行業標準的制定(修訂)和維護,負責稅務行業標準的立項、審批、發布等,并報國家標準化主管部門備案;
(四) 組織標準的實施和復審,對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五) 組織標準化工作的培訓、宣傳和對外交流;
(六) 其他與標準化相關的工作。
第七條 國家稅務總局各相關部門主要履行以下職責:
(一) 匯總各地對應業務部門提出的標準立項建議;
(二) 提出本部門職責范圍內稅務行業標準的立項申請;
(三) 負責本部門職責范圍內稅務行業標準的起草、征求意見和送審報批;
(四) 負責本部門職責范圍內稅務行業標準的實施及監督檢查。
第八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稅務機關征管和科技發展處協同相關處室做好本地區標準化管理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職責:
(一) 提出標準制定、修訂需求和建議;
(二) 承擔總局下達的行業標準起草工作;
(三) 配合行業標準的征求意見和審查工作;
(四) 落實標準在本地區的實施工作,并對實施情況和效果開展監督檢查。
第三章 標準的立項
第九條 稅務行業標準工作實行年度立項制度。總局各部門根據實際工作需要,每年10月底前向征管和科技發展司報送下一年度制定(修訂)行業標準的立項申請。涉及保密等特殊需求的立項申請可隨時申報。
第十條 標準立項申請需填寫《稅務行業標準立項申請書》(附件1),明確說明擬制定(修訂)標準的基本情況、主要內容、進度計劃和預算等。
第十一條 征管和科技發展司負責組織對提交的稅務行業標準立項申請進行匯總、審核,交相關司局確認后擬定標準項目年度計劃,一般項目報主管局長審批,重大項目報局務會審定,確定本年度行業標準項目及標準起草部門,下達標準制定計劃。
第十二條 標準項目執行過程中如需要調整,應填寫《稅務行業標準項目調整申請表》(附件2),報征管和科技發展司審批。
第十三條 申請立項的稅務行業標準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符合稅務行業中長期發展規劃,滿足稅務行業實際工作需要;
(二)無相應的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或者現行的行業標準需要修訂。
第四章 標準的制定(修訂)、審批和發布
第十四條 根據標準項目年度計劃的安排,總局各司局負責組織行業標準的制定或修訂工作。標準起草部門應成立標準工作組,負責標準的起草、征求意見、提出標準送審稿等。
第十五條 標準應按照GB/T 1.1《標準化工作導則》、《稅務行業標準的結構和編寫規則》的要求起草,同時編寫“稅務行業標準編制說明”(附件3)。
第十六條 標準起草部門負責將標準征求意見稿和編制說明送相關各方征求意見,并根據反饋意見對標準進行修改,形成標準送審稿,連同編制說明、意見匯總處理表(附件4)及其他有關材料一起送交征管和科技發展司。
第十七條 標準的審查工作由征管和科技發展司牽頭組織,成立標準審查小組,標準起草部門配合。標準審查小組的成員應包括相關的業務、技術和標準專家,人數不少于5人。
第十八條 標準審查原則上應協商一致,如需表決,須經3/4以上的參審人員同意為通過,審查小組出具審查意見并經參審人員簽字。審查小組認為需要作重大修改或者有重要意見分歧的,由審查小組出具審查意見并經參審人員簽字后,退回起草部門再次修改。
第十九條 審查通過后,標準起草部門形成標準報批稿,并連同編制說明、審查會議紀要、意見匯總處理表、稅務行業標準申報單(附件5)及其他必要的材料一起送交征管和科技發展司,征管和科技發展司審核后報主管局長審批。
第二十條 稅務行業標準由國家稅務總局統一編號、發布。征管和科技發展司負責向國家標準化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一條 標準制定(修訂)過程中形成的有關文檔,按國家稅務總局檔案管理規定的要求進行歸檔。
第二十二條 稅務行業標準定期結冊出版發行。
第二十三條 標準發布后,對于非原則性內容修改或補充,由標準起草部門提出修改意見送征管和科技發展司,必要時經專家審核后以稅務行業標準修改單(附件6)的形式發布。
第五章 標準的實施和復審
第二十四條 稅務行業標準分為強制性標準和推薦性標準,強制性標準必須嚴格執行,推薦性標準可選擇使用。在標準實施過程中發現的問題應當及時報告標準起草部門和征管和科技發展司。
第二十五條 征管和科技發展司與標準起草部門應在標準發布后組織標準的宣傳和貫徹,并對標準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六條 標準實施后,征管和科技發展司根據需要適時組織起草部門進行復審。復審周期一般不超過三年。
第二十七條 標準復審結果分為繼續有效、修訂和廢止三種情況。出現下列情況時,相關的標準應當廢止并由國家稅務總局發布公告:
(一)標準的適用環境或者條件已不復存在;
(二)相應的國家標準或者新的行業標準已經發布;
(三)與新發布的法律、法規、制度相違背;
(四)其他應當廢止的情況。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各級國家稅務局和地方稅務局均適用本辦法。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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