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 稅務總局辦理印有企業名稱發票變更繳銷手續解讀)
廣州會計記賬公司了解到, 關于辦理發票變更有關問題的請示》(粵地稅發〔2008〕197號)收悉。《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29條規定,“開具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在辦理變更或者注銷稅務登記的同時,辦理發票和發票領購簿的變更、繳銷手續”,但印有企業名稱發票與其他發票在辦理行政審批、發票樣式、領購方式、領購數量等方面均有區別,且現行法規和規范性文件尚無具體規定,為了統一有關操作流程,現就辦理印有企業名稱發票變更、繳銷手續問題批復如下: 一、企業在辦理變更稅務登記的同時,辦理發票變更手續,并重新辦理印有企業名稱發票的行政審批手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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