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 一般納稅人提供應稅服務如何計算繳納增值稅)
【問題】一般納稅人提供應稅服務如何計算繳納增值稅?
【廣州財稅新視點】:廣州代理記賬公司根據《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11]111號)規定:"
第十四條增值稅的計稅方法,包括一般計稅方法和簡易計稅方法。
第十五條一般納稅人提供應稅服務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
一般納稅人提供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特定應稅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但一經選擇,36個月內不得變更。
第十八條一般計稅方法的應納稅額,是指當期銷項稅額抵扣當期進項稅額后的余額。
應納稅額計算公式:應納稅額=當期銷項稅額-當期進項稅額
當期銷項稅額小于當期進項稅額不足抵扣時,其不足部分可以結轉下期繼續抵扣。"
根據《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11]111號)規定:"第十九條銷項稅額,是指納稅人提供應稅服務按照銷售額和增值稅稅率計算的增值稅額。
銷項稅額計算公式:銷項稅額=銷售額×稅率
第二十條一般計稅方法的銷售額不包括銷項稅額,納稅人采用銷售額和銷項稅額合并定價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計算銷售額:
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稅率)
第二十一條進項稅額,是指納稅人購進貨物或者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和應稅服務,支付或者負擔的增值稅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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