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 廣州公司外籍人員納稅義務的一般原則)
來華的外籍人員,情況比較復雜:有的從事獨立個人勞務,有的從事非獨立個人勞務;有的是一般員工,有的是高層管理人員;有的停留時間較長,有的很短;有的所得來源于境內但在境外支付,等等。
廣州做賬報稅小編現將幾個重點事項的外籍個人所得稅處理闡述如下:
一、常駐代表機構外籍代表的個人所得稅處理
通常情況下,外國企業在華機構、場所包括兩種:一種是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常駐代表機構、代表處等業經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批準設立的“長期”機構、場所;另一種是外國公司、企業在中國境內從事承包、建筑安裝等活動,依照中
國稅法或中外稅收協定的規定構成在中國境內設立有機構、場所。這里主要介紹對 外國公司、企業在華機構、場所中的外籍個人個人所得稅處理的一般原則和規定。
(一)判定的納稅義務的一般原則
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規定,因任職、受雇、履約等而在中國境內提供勞務取得的所得,不論支付地點是否在中國境內,均屬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應在中國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因此,在外國企業駐華代表機構中任職、受雇的外籍人員,屬于在華有固定工作的常駐人員,其在中國境內提供勞務取得所得的所得,不論是由中國境內企業支付或負擔。還是由中國境外企業支付的,均屬來源于中國
境內的所得,應在中國繳納個人所得稅。外籍個人實際在中國境外工作期間取得的
所得,不論是由中國境內企業還是中國境外企業支付,均屬于來源于中國境外的所得。一般來說,對常駐代表機構外籍人員的個人所得稅征管有兩種辦法:
1、對按實征收營業稅或企業所得稅的機構、場所,由于其帳目清楚,列支的人員收入情況一目了然,可按帳征收個人所得稅:
2、對采取核實征收即按營業額的一定比例核實企業利潤征收企業所得稅或按
經費支出額換算收入征收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的機構、場所,或者沒有營業收入而不征收企業所得稅的,由于其帳簿不實,對在該機構、場所中任職的雇員實際在中國境內工作期間取得的工資薪金收入,不論在該機構、場所會計帳簿中是否有記載,均應視為由該機構場所支付或負擔,并就地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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