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 存在即合理的稅收代理服務公司)
稅收代理制度是現代國家經濟運行的產物,是稅收制度發展的必然結果。存在即合理的稅收代理服務公司!在現代國家里稅收已成為一國財政收入的主要來源,國家用法律和法規的形式確立了國家同其國民(其中包括經濟實體,如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也就是說公民和經濟實體向國家繳納各項稅款也是在履行平等主體的債權債務關系。
稅收的這種“債”的性質決定了國家同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之間的關系的平等性。但稅收制度中包含了極強的專業性和政策性,這在客觀上使得雙方形成力量上的失橫,因為對政府和國家而言他們在專業性和公共權利上具有明顯優勢。現代國家理論強調一種平等和和諧,在這種情況下由專門的稅務代理人員(一般是具有很強的專業職能的稅務師充任)作為納稅人的代理人的稅收代理制度便應運而生。
稅務代理人員用法律賦予他的社會中介地位來為納稅人服務,客觀上起到了平衡納稅雙方的力量對比的作用。但是實踐證明稅務代理制度的后現實意義已經遠遠超過了開始時設計這個制度的本身。稅收代理制度不僅維護了納稅人的權利而且也減輕了納稅機關的負擔,促進了納稅機關的執法轉型;由于稅務代理具有貫穿稅收征納的整個過程的特征,使得納稅人在委托了代理人之后可以節省出大量的時間和精力去開創本行業的業務,提高了經濟運營效率;又由于稅收代理行業市場的廣泛性(這一點是不言自明的,因為全民皆是納稅主體)客觀上創造了一種新型的就業,這對解決一國的就業提供了巨大的幫助,可以講稅收代理制度維護了一個“三贏”的局面,這是其他任何行業里沒有的現象。
基于此當今大多數國家都實行稅收代理制度,最早推行稅收代理制度的國家是日本,日本政府于1942年制定了《稅務代理法》,規定了稅務代理的地位、性質業務及管理等。此后不久韓國、日本、美國、英國等發達國家均以不同的方式確立了稅收代理制度。我國在1994年《稅務代理試行辦法》確立了稅收代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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