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 “營改增”后混合銷售行為發生運費如何處理)
“營改增”后混合銷售行為發生運費如何處理???相關的企業在“營改增”試點范圍內,新政策的施行將引起實際稅務操作的變動。
廣州代理記賬公司了解到,“擴圍”后的新政,稅率規定如下:一般納稅人提供有形動產租賃服務適用17%稅率;提供交通運輸業服務適用11%稅率;提供現代服務業服務(有形動產租賃服務除外)適用6%稅率;提供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特別規定的應稅服務適用于零稅率;小規模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適用3%的征收率。
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五條規定,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貨物又涉及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為混合銷售行為。“營改增”以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貨物并負責運輸,向購買方收取貨款的同時收取運費,此項銷售行為既涉及增值稅應稅貨物,又涉及非增值稅應稅勞務,該行為被認定為混合銷售行為,銷售額和運費一并征收增值稅,對運輸勞務收入不再征收營業稅。
“營改增”后,運輸勞務不再屬于非增值稅應稅勞務,所以上述業務不再屬于混合銷售,提供運輸應稅勞務與銷售貨物取得的收入應當分別繳稅。廣州代理記賬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全國開展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3〕37號)附件1第三十五條規定,納稅人提供適用不同稅率或者征收率的應稅服務,應當分別核算適用不同稅率或者征收率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的,從高適用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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