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 江西國稅解讀《代開普通發票管理辦法》)
【導讀】江西省國稅局在研究、完善的基礎上,據廣州代理記賬公司了解到下發了《江西省國稅局代開普通發票管理辦法》,現將《辦法》主要內容解讀如下。
自2004年下發《江西省國稅系統代開普通發票管理暫行辦法》(贛國稅發[2004]259號,以下簡稱《暫行辦法》)以來,各地國稅機關對代開普通發票實行了規范管理。但隨著我省經濟稅源的不斷發展,《暫行辦法》的稅源監控作用逐漸弱化,2011年2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也對代開發票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鑒于以上情況,江西省局在研究、完善的基礎上,下發了《關于發布<江西省國稅局代開普通發票管理辦法>的公告》(以下簡稱《辦法》),現將《辦法》主要內容解讀如下:
一、哪些單位具備代開普通發票的資格?
可以代開普通發票的單位包括:一是國稅機關;二是國稅機關委托代開普通發票的其他單位。
二、哪些單位和個人可以申請代開普通發票?
可以申請代開普通發票的單位和個人包括:一是臨時取得超出領購發票使用范圍或者超過發票開具限額以外的經營收入,或被稅務機關依法收繳發票、停止發售發票,取得經營收入需要開具發票的已辦理稅務登記的單位和個人,但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除外;二是國家機關、個人及無固定生產、經營場所的流動性小商販等不需要辦理稅務登記的單位和個人。
三、由誰為申請人代開普通發票?
代開普通發票的受理管轄包括:一是已辦理稅務登記的納稅人取得經營收入需申請代開普通發票的,由主管國稅機關為其代開;二是國家機關取得經營收入需申請代開普通發票的,由機構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為其代開;三是農業生產者自產自銷初級農產品需申請代開普通發票的,由農產品生產地主管國稅機關為其代開;四是無固定生產、經營場所的流動性小商販銷售建筑材料的,由建筑勞務發生地主管國稅機關為其代開;五是無固定生產、經營場所的流動性小商販取得除銷售建筑材料以外的其他經營收入的,由付款方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為其代開。
四、申請代開普通發票需提供哪些證明資料?
(一)銷售一般貨物(不含農業生產者銷售自產農產品)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的單位和個人申請代開普通發票,應提供以下證明資料:一是已辦理稅務登記的單位和個人須提供稅務登記證(副本)原件及復印件,經辦人合法身份證件(身份證、護照等)原件及復印件;二是不需辦理稅務登記的單位須提供營業執照或組織機構代碼證原件及復印件,經辦人合法身份證件(身份證、護照等)原件及復印件;三是不需辦理稅務登記的個人須提供本人合法身份證件(身份證、護照等)原件及復印件;四是付款方對所購物品品名(或勞務服務項目)、單價、金額等出具的有效證明或合同(申請代開金額不足2000元的除外);五是銷售醫療器械、藥品、礦產資源、危險化學品、成品油、圖書報刊、文物、香煙等國家法定前置許可經營范圍的單位和個人,需提供行業主管部門核發的有效許可證原件及復印件等。
(二)銷售自產初級農產品的農業生產者申請代開普通發票,應提供以下證明資料:一是申請人的合法身份證件原件及復印件;二是村民委員會出具的自產自銷證明;三是付款方對所購農產品品名、單價、金額等出具的有效證明或合同(申請代開金額不足2000元的除外);四是省局規定的其他證明資料。
(三)對申請代開單筆金額5萬元以上(含)或年度累計代開金額超過20萬元以上(含)的,申請人還應一并提供下列資料:銷售自產初級農產品農業生產者的土地使用權(林權)證明或土地承包(租賃)協議的原件及復印件;除銷售自產初級農產品外進貨發票和運費發票(單證)的原件及復印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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