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 車輛購置稅稅制建設需要與時俱進)
【導讀】隨著我國社會“機動化”浪潮繼續推進,車輛購置稅的征收以及稅制建設需要與時俱進。
作為我國現行稅制中年輕的稅種,車輛購置稅于2001年1月1日起開征,2005年1月1日起,正式交由國家稅務局征收。展望新的歷史時期,隨著我國社會“機動化”浪潮繼續推進,車輛購置稅的征收以及稅制建設需要與時俱進。
車輛購置稅業務特征是在車輛購置環節一次課征,其專門征收機構的普遍特點,是一個稅種一套組織機構。為了更好地服務車輛購置稅納稅人,提高辦稅服務水平,筆者以為,可將車輛購置稅專門征收機構與綜合辦稅服務大廳的資源進行有機整合。撤銷車輛購置稅專門征收機構建制,將車輛購置稅專門征收機構按照屬地原則納入當地綜合辦稅服務大廳組織機構范疇。
筆者認為,在車輛購置稅稅制完善方面,今后可注意以下幾個方面。要抓緊完善車輛購置稅政策制度。公安部交管局有關資料顯示,2011年我國“機動化”浪潮繼續推進。截至2011年底,全國機動車保有量為2.25億輛,其中汽車1.06億輛,全國機動車領駕駛證人員達2.36億人。根據有關估計,我國汽車保有量將在2025-2030年達到約3億輛峰值。因此,未來若干年每年新增的汽車數量必然達到1000萬輛以上水平。整個社會,包括燃料供應、環境保護、道路建設、停車場建設以及汽車文化等各方面都面臨普遍壓力。正是由于汽車保有量迅速膨脹,加之車輛行業出現的新特點,統籌兼顧抓緊完善改革車輛購置稅政策制度,落實好引導車輛生產、消費的任務,就更加突出和緊迫。
要符合我國汽車市場供求運行規律。在當前我國汽車市場供求關系中,起主導作用的是需求和相關產業政策導向。在借助稅收手段調節汽車供需時,在一定車輛排量范圍內,市場需求決定生產。因此,要體現節能減排和引導消費目標,應在產銷環節簡并征收級次,而在購置環節則可研究車輛購置分級稅率可行性。在產銷環節保留價內稅,不僅能夠照顧到一般性生產生活需要,還能夠順應部分消費者的炫耀性消費需求。同時,通過汽車經銷和購置環節相關車輛信息比對,可以提高關聯稅種的征收管理水平。而通過對燃油消費征稅,則有利于實現綜合稅收效應。
要有利于增強汽車稅制的整體調控能力。改革車輛購置稅制度,要放在汽車稅制的總體規劃中統籌考慮。汽車時代快速來到,帶來的能源安全、城市建設和環境問題超出預期。一方面,目前我國汽車生產廠家存在平均產能利用率不足,以及產業布局存在資源浪費、核心技術不足等問題。另一方面,汽車生產、消費本身均具有高能耗、高污染特點。因此,按照汽車稅制的結構性安排,須遵循規律,不可單獨從財政收入角度考慮,導致發生簡單合并征稅環節,降低調控能力,減弱社會經濟效應。對汽車產銷征稅,應既存在一個征稅的基本規模,又體現量能課稅,還應符合“多使用多繳稅”原則。要科學研究并選擇征收環節和適宜的稅率結構,按照征管能力在應稅車輛的生產、進口、經銷、購置、消費、保有等環節進行相宜調控,根據不同征稅環節特點合理選擇對汽車價款直接調控或是通過燃油消費予以間接調控,以及采用價外稅或價內稅的計稅方式,提高居民消費個人對稅收的參與和認知程度。從而,使整個汽車稅制的發展不僅有利于產生良好社會效應,而且兼顧了公平和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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