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 “營改增”后稅收收益怎樣分配)
【導讀】原先體制下增值稅推動工業產能過剩、營業稅推動房地產投資擴張的現象仍得不到有效緩解。那么,廣州稅務代理認為我們必須認真思考“營改增”之后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的稅收收益分配方案。
當前,稅制改革的一個重要熱點是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簡稱“營改增”。改革的理由主要是營業稅和增值稅的并行征收,造成產業間稅負不公平、增值稅抵扣鏈條中斷和抑制服務業發展等。就目前來看,社會各界樂見其成,期望改革能獲得完善稅收體系、促進產業結構調整的結果。
社會問題永遠是一個問題套著另一個問題。從歷史經驗看,一種改革不可能一勞永逸地解決所有問題。在易卜生的著名戲劇《玩偶之家》中,娜拉一直被丈夫視為玩偶而不自知,但是有一天當意識到這一點后,她以高傲的姿態離家出走,劇情就此結束,似乎娜拉從此會得到永久解脫。但是魯迅先生犀利地指出,如果婦女在社會上得不到相應的經濟地位,那么娜拉出走之后的結果,要么是餓死,要么是返回家庭。為此,魯迅先生發表了著名的演講《娜拉走后怎樣》。對于一項對經濟影響很大的改革,我們應該考慮:“營改增”之后會怎樣?分析這個問題,可以從增值稅和營業稅對經濟增長方式的影響談起。
據廣州稅務代理得知,目前我國增值稅是共享稅,實行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75∶25分享。從以往的經驗看,這種體制容易推動產業過剩現象形成。原因在于,我國經濟增長的一個重要特點是地方政府在其中起著重要主導作用,增值稅部分分成歸地方政府所有,會促使地方政府從財政利益角度推動高稅企業發展。從產業角度看,第一產業產值低,地方政府沒有動力去主導。第三產業大部分是服務業,具有規模化經營程度低、主要依賴市場的發育和以勞動密集型產業為主的特點,地方政府推動第三產業發展的手段并不多。而第二產業特別是工業,具有政府推動作用明顯、見效快和增值率高等特點,地方政府具有很強的動力去推動工業投資,其實施辦法也很多,如低價出讓土地、作隱性的稅收返還和協調金融部門給予扶持等。這樣做的好處是,作為納稅人的生產企業經營地固定,生產環節商品增值率高,工業投資增長既給地方政府帶來一筆可觀的增值稅收入,又會拉動當地生產總值增長,并且這兩者均是當前政績考核機制中政府官員最為看重的。而生產環節的增值稅作為價外稅,又容易發生稅收轉嫁,稅收增長部分會轉嫁給下一環節(如商品批發環節),對當地經濟的負外部性影響很小。當所有地方政府都如此考慮時,各地就會競相上馬大型工業項目,開展大量工業投資,最終導致重復建設和產能過剩。這會使經濟增長方式難以實現轉變。當前,我國汽車、造船和電解鋁等行業產能過剩現象已經非常嚴重。如果不調整增值稅政策,僅靠產業政策來控制和引導產業發展方向恐怕難以達到理想效果。
就營業稅而言,我國營業稅過度依賴房地產市場發展,這會刺激地方政府采取各種手段推動房地產投資。目前營業稅歸地方政府所有,它是地方政府第一大稅收來源,約占地方稅收總額的33.7%.營業稅九大稅目中包括建筑業和銷售不動產業,兩個稅目并存會對建筑收入產生雙重征稅問題。比如,房地產商建設一個價值1億元的住宅小區對外銷售,房地產公司需繳納銷售不動產營業稅500萬元(稅率5%)。同時,假定房地產公司需付給建筑公司建設支出8000萬元,那么建筑公司又需繳納建筑業營業稅240萬元(稅率3%)。由于這種雙重征稅機制的存在,房地產業發展會帶來地方稅收高速增長,如2011年兩者稅收占營業稅收入的49%.因此,刺激房地產業發展就成為追求稅收最大化的地方政府的理性選擇,其后果是推動經濟的“房地產化”形成。
看到這些問題,廣州稅務代理認為“營改增”并沒有緩解這些問題。原因在于,“營改增”涉及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間的利益調整,原來的分享體制是營業稅歸地方政府所有,增值稅實行75∶25分成。現在將營業稅部分稅目劃為中央稅,那么就會大大減少地方政府財政收入。盡管新的分配方案尚未出臺,不過主導意見是改變管理后,原先屬于營業稅收入、現在屬于增值稅收入的部分仍歸地方政府所有。這種措施明顯帶有過渡痕跡,原先體制下增值稅推動工業產能過剩、營業稅推動房地產投資擴張的現象仍得不到有效緩解。那么,我們必須認真思考“營改增”之后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的稅收收益分配方案。
在不開征新稅的情況下,改革就面臨一對矛盾:為降低地方政府對房地產業的依賴,應將營業稅下的建筑業和銷售不動產業全納入增值稅管理,這樣為彌補地方政府稅收缺口,勢必要擴大地方政府分成比例,其結果是更強化了增值稅對產能過剩的影響機制;如果按改革方案,只將交通運輸業和6個現代服務業納入增值稅征稅范圍,那么就意味著對現行體制的弊端視而不見。
對此,筆者認為,可選擇的辦法有兩個,或是大規模開征新稅作為地方稅,或是改變增值稅分享辦法。大規模開征新稅易引發社會各界強烈抵制,在此姑且不論。改變增值稅分享辦法的意圖是改變對地方政府的激勵機制,使得新分享體制既能抑制地方政府對推動工業投資的激勵,又能滿足地方政府的財政需要。對此,可以“三箭齊發”,措施有:第一,進一步擴大增值稅征稅范圍,將建筑業和銷售不動產業全部納入增值稅管理,營業稅只保留少部分稅目;第二,總的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增值稅分享比例改為60∶40;第三,地方政府取得增值稅的分享收入不是依據當地實現的增值稅收入,而是依據當地社會消費品總額占全國社會消費品的比例來確定,這樣可以促使地方政府完善消費設施,降低對工業投資的依賴。
當然,對于影響巨大的改革,這種方案的可行性和細節仍需開展廣泛的討論。不管怎樣,“營改增”之后的問題需引起我們極大的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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