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 警惕“營改增”中的三大稅務風險)
【導讀】在“營改增”的過程中,納入試點的企業由原來繳納營業稅改為繳納增值稅。由于增值稅的管理和核算比營業稅復雜,試點納稅人如果不全面了解增值稅,很容易出現稅務風險。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騙稅風險
據廣州稅務代理得知,面對“抵扣”稅款的巨大誘惑,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違法犯罪屢見不鮮。
“營改增”后,很有可能出現一些企業在新舊政策交替期間乘機鉆空,希望通過獲取更多增值稅發票來抵扣,從而少納稅的情況,如出現虛開發票、代開發票、“買票”等利用發票套利的違法犯罪行為。
近期出臺的《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征補稅款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33號)規定:納稅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未就其虛開金額申報并繳納增值稅的,應按照其虛開金額補繳增值稅;已就其虛開金額申報并繳納增值稅的,不再按照其虛開金額補繳增值稅。稅務機關對納稅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行為,應按《稅收征收管理辦法》及《發票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給予處罰。納稅人取得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不得作為增值稅合法有效的扣稅憑證抵扣其進 項稅額。
同時,增值稅專用發票還可能引發刑事風險,這更需要相關企業高度關注。涉及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刑事犯罪多達10余種,常見的有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罪,偽造、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罪,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等。一旦觸犯相關刑罰,可能招致嚴厲的刑事處罰,比如《刑法》中規定,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的,虛開的稅款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虛增虛抵“進項稅額”的逃稅風險
在稅收監管方面,增值稅是可以抵扣的。稅改以后,假發票、虛假抵扣難以管理,由于存在某些政策性缺陷,可能會出現企業虛開發票的問題。
例如,一般納稅人接收試點地區交通運輸業小規模納稅人向稅務機關代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是按照發票上注明的運輸費用金額和7%的扣除率計算進行稅額抵扣的。而小規模納稅人是按照簡易征收率3%繳納增值稅,這與增值稅稅收制度設計相悖,存在增值稅征收鏈條斷裂的問題,這樣會出現小規模交通企業虛開發票的問題。
上海試點“營改增”后,自 2012年1月1日起,原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從試點地區一般納稅人取得的“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率為11%,從其他省市取得的貨運票抵扣率為7%.因此,試點期間接受交通運輸業服務的納稅人,要注意地點不同而造成的抵扣稅額差異,納稅人也要留意貨物運輸業發票開具和不得抵扣政策,防范企業的稅務風險。
增值稅進項稅額不得稅前抵扣的情形有:一是對于那些年銷售額低于500萬元的小規模試點企業,增值稅的征收率為3%,不得抵扣進項稅額。二是購進的貨物直接用于非應稅、免稅、集體福利和個人消費的,則沒有進項稅額。三是購進的貨物已經作為了進項稅額抵扣的,后來又改變用途,用于非應稅、免稅、集體福利和個人消費等,則作為進項稅額轉出。四是發生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不能實現銷售,不會產生銷項稅額,所以所耗用的購進貨物已作為進項稅額抵扣的增值稅必須作為進項稅額轉出。五是納稅人提供應稅服務, 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后,提供應稅服務中止、折讓、開票有誤等情形,應當按照國家稅務總局的規定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未按照規定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的,不得扣減銷項稅額或者銷售額。
據廣州稅務代理得知,上海試點方案特別強調,納稅人取得的增值稅扣稅憑證不符合法律法規的,進項稅額不準從銷項稅額抵扣,納稅人資料不全的,進項稅額也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隱瞞銷售收入的偷稅風險
出于追求盈利的本性,一些企業往往會采取減計或少計收入的手段,來達到逃避繳納稅收的目的。
在實際工作中,“營改增”試點企業納稅人未繳或少繳稅款有許多原因。稅務機關會根據不同的情況,在納稅人未構成犯罪的情況下,對納稅人進行補稅、加收滯納金和罰款。
廣州稅務代理了解道,根據《稅收征收管理法》的規定,企業不計或少計收入的隱瞞銷售收入行為,造成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是偷稅。企業采取不計或少計收入的手段,會造成不繳或少繳增值稅或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企業所得稅的結果。對于偷稅行為,如果沒有構成偷稅罪,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以罰款。另外,不允許企業抵頂進項稅額,也是對隱瞞銷售收入偷漏稅的一種懲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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