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 財稅:增值稅專用發票不能作為交貨憑證)
【導讀】一些商家會用《增值稅專用發票》和稅款抵扣材料來證明貨物已交付,廣州記賬公司認為這種方式存在風險,一旦對方賴賬,權益難以保障。
在日常交易中,一些商家會用《增值稅專用發票》和稅款抵扣材料來證明貨物已交付,但法官提醒商家,這種方式存在風險,一旦對方賴賬,權益難以保障。近日,迎澤區法院就審結一起這樣的糾紛,法院判決駁回原告僅以增值稅專用發票主張貨款的訴求。
浙江一家電子器材公司起訴我市某電腦公司稱:器材公司分3次將價值11萬余元的貨物發給電腦公司,電腦公司均已收取。事后,器材公司為電腦公司開具了3張《增值稅專用發票》,電腦公司收取發票后卻遲遲不付貨款。法院查明,電腦公司收到發票后在稅務機關作了抵扣稅處理。
電腦公司辯稱,兩家公司業務往來十多年,該公司從未拖欠過貨款,雖收到了器材公司開具的3張《增值稅專用發票》,但器材公司并未按照慣例交付貨物,所以索要貨款無任何根據。
法院認為:原告僅憑《增值稅專用發票》及被告在稅務機關作了抵扣稅處理的事實,不能證明被告收到貨物。因為根據法規,《增值稅專用發票》不作為收貨憑證使用;而被告將3張《增值稅專用發票》在稅務機關作抵扣稅處理的違法行為,法院將會向稅務機關提出司法建議,故判決駁回原告訴求。說法:
辦案法官稱,現實生活中,經常會遇到出賣人以《增值稅專用發票》和稅款抵扣材料來證明其已交付標的物,以往各地法院處理結果并不統一,有的認可,有的不認可。
廣州記賬公司了解到,如今實施的《關于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明確規定:“出賣人僅以增值稅專用發票及稅款抵扣資料證明其已履行交付標的物義務,買受人不認可的,出賣人應提供其他證據證明交付標的物的事實。”據此,法官提醒商家應簽訂書面買賣合同,并妥善保管交付貨物證據,否則發生糾紛后難以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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