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 建筑業營改增的動向)
【導讀】建筑業不在今年既定的“營改增”擴大行業試點范圍內。建筑行業反對“營改增”的最直接原因,莫過于擔心改革帶來的增稅效應。
國務院批轉發改委《關于2013年深化經濟體制改革重點工作的意見》,該意見提出要擴大“營改增”試點范圍,擇機將鐵路運輸和郵電通信等行業納入試點范圍,但意見中并未提及建筑安裝業。
廣州稅務辦理公司了解,早在今年年初,業內就有建筑業“營改增”可能在2013年年中試行的消息,并且與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在部分省市試點不同,此次建筑業將在全國統一推開。然而之后政策卻反向轉變,4月10日國務院常務會議及財稅部門的說法都表示,建筑業不在今年既定的“營改增”擴大行業試點范圍內。
政策推遲背后
變化的背后,是建筑企業、行業協會及其主管部門的努力。從2012年年初開始,住建部就委托其下屬的中國建設會計學會進行“營改增”調研測算工作。中國建設會計學會號召各地方、各協會乃至于每個企業,都要采取多種辦法,廣泛宣傳、匯報、反映建筑施工企業“營改增”調研測算的情況和意見建議,并且承諾將對各地方、各協會、各有關企業舉辦這樣的互動給予可能的幫助和支持。
中國建設會計學會會長秦玉文還建議,住建部里的相關司局還要想辦法進一步打通中間環節,請各省、市、自治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好本地方的調研測算和資料匯總,及時向同級財稅部門匯報,抓緊反映意見和建議。
在此調研基礎上,2013年年初住建部與中國會計學會將建筑業“營改增”稅負變化情況形成文件,通過住建部渠道提交給了財稅部門。
這份文件的主要內容是,由于現有稅收和經營環境的局限性,按財稅部門《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方案》中實行既定建筑業11%的稅率,所謂稅負不變或者略有減輕只是理論測算。按照實際測算,稅負增加的企業達到85%以上,而且絕大多數企業稅負增加幅度超過90%。文件建議建筑業“營改增”試點稅率調整為6%。
中國建設會計學會調研主要負責人阮智勇接受媒體采訪時表示,相關文件是住建部作為行業主管部門對財稅部門提出的合理化建議。
據中國建筑業協會機械管理與租賃分會會長賈立才透露,財稅部門并不同意住建部提出的降低既定建筑業“營改增”稅率的建議,在雙方意見分歧的情況下,建筑業改革不得不推遲。
理論減稅實際增稅
建筑行業反對“營改增”的最直接原因,莫過于擔心改革帶來的增稅效應。
一位建筑施工企業負責人表示,建筑業屬微利行業,2010年公布的產值利潤率只有3.55%,11%的增值稅稅率對部分企業可能是滅頂之災。
中國建設會計學會會長秦玉文在一次內部座談會上指出,按照“營改增”方案的有關規定,他們進行了理論和實際兩種測算,其結果反差較大,但是綜合分析研究認為,“營改增”將使建筑施工企業的稅負增加。
此次挑選的66家企業的理論測算結果,“營改增”后,平均減輕稅負為83%。而實際測算結果是,平均增加稅負為93%,折合營業稅稅率是5.80%,增加2.8個百分點。
中國建設會計學會又在66家企業中選出更具有代表性的24家企業進行單獨匯總。其理論測算結果是, “營改增”后,平均減輕稅負為63%。而實際測算結果是,平均增加稅負為94%,折合營業稅稅率是5.83%,增加2.83個百分點。
江蘇省建筑市場管理協會會長汪士和調查了幾家已經根據2011年實際發生數認真測算的企業,結論是“營改增”稅負要比估算的情況嚴重得多。
比如蘇中集團,“營改增”后稅負122.15%,作為附加稅的城市維護建設費、教育費附加等,相應增加了3156.24萬元,增加了50.27%;裝修一級資質的江蘇嘉洋華聯公司按照2011年數據測算,“營改增”后各項稅負合計實際稅負將增加182.69%。
秦玉文指出,理論和實際兩種調研測算結果之所以反差較大,主要是理論測算的方法嚴重脫離實際。
中國建設會計學會的理論測算是以十分理想的稅收環境為前提,即假設向建筑施工企業提供產品與服務的全社會各行業均實行了增值稅,且建筑施工企業無一遺漏均能取得進項稅發票。在進項稅稅率中,只有國家統一規定的17%、13%、11%和6%四檔,不存在小規模納稅人、簡易納稅法、進項稅比例扣除法以及諸如節能減排免稅等優惠政策和甲方供料等實際問題。企業在銷售產品時可以通過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向下游企業收取銷項稅款,轉嫁本生產環節的稅款給下游用戶或最終消費者。而下游企業可以憑此增值稅專用發票享受銷項減進項后,按照增值額繳稅,減少重復征稅,進而實現減稅目的。
然而實際情況是,“這些假設,嚴重脫離實際,在今后任何時候、任何情況下都是不可能的。”秦玉文指出。
建筑業本身復雜的環境,造成企業在取得增值稅發票并進行進項抵扣中遇到了困難。比如,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小規模納稅人按3%征收,建筑施工企業涉及的上游企業小規模納稅人不是小數目,他們不能提供增值稅專用發票。另外,建筑施工企業需要購買的磚、瓦、灰、沙、石等材料,很多都由農民經營。而且季節性特強,緊俏時,貨主要求現金交易,也不可能提供增值稅專用發票。
種種原因之下,施工企業自行采購的設備、材料、勞務等與工程總造價之比十分有限,加上稅收征管的政策不統一、不規范、不嚴謹,嚴重地阻塞了建筑施工企業取得增值稅進項稅的途徑。
這種情況下,理論上可以轉嫁給下游企業和最終消費者的增值稅與我國現行的建筑產品定價、計價方式以及嚴酷的低價中標競爭形勢之間,存在著制度政策和實際操作上的矛盾。
秦玉文表示,如果建筑產品的計價和結算方式不能改變,低價中標的現狀不能扭轉,建筑施工企業的11%增值稅就根本不可能全部轉移給下游企業和最終消費者。
住建部建筑市場監管司副司長張毅也指出,建筑業“營改增”不僅是稅負的變化,對于企業的財務管理、經營模式、市場行為等都有著巨大的影響,有利于建筑市場秩序的規范。在一定程度上,促使施工企業強化對分包、供貨方、工程實施細節等方面的管理,以便取得更多的可抵扣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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