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 稅管法修改應加強納稅人權利保護)
【導讀】稅務行政案件僅占“民告官”案1% ,稅管法修改應加強納稅人權利保護。
據(jù)廣州記賬報稅公司了解到,從2008年被列入立法規(guī)劃開始,《稅收征收管理法》(下稱《稅收征管法》)的修改歷經(jīng)五年,今年6月7日, 《稅收征管法》修正案(征求意見稿)終于向社會公開,向各方征求意見。
然而征求意見稿引起社會各界特別是法律業(yè)內(nèi)的普遍爭議,特別是保留稅收爭議中納稅前置和復議前置的制度,引起較大質疑。“中國每年稅務爭議行政案件占整個行政訴訟不到1%。中國的稅務爭議行政救濟幾乎處于空白,而造成這種狀態(tài)的根本在于兩個‘前置’制度,即納稅前置和復議前置”。這是記者今天從第五屆中國財稅法前沿問題高端論壇“《稅收征收管理法》修改”研討會上獲悉的信息。
稅務案件一年僅有兩千起
作為我國稅收法律體系的主要組成部門,《稅收征管法》不僅關系到稅務行政機關的稅收征管活動是否規(guī)范,國家的稅收收入是否足額高效地籌集,還關系到納稅人在征稅過程中的法定權利是否得到保障。
“征稅是國家稅務部門依靠國家權力來合法地剝奪公民和企業(yè)的財產(chǎn)權,這本是最容易產(chǎn)生爭議的過程,但在我們國家每年關于稅務爭議的行政案件幾乎為零。”中國政法大學財稅法研究中心主任、中國財稅法學研究會副會長施正文教授告訴記者。
據(jù)施正文教授介紹,自《稅收征管法》頒布以來,中國每年的稅務行政復議和稅務行政訴訟大約都在一兩千起左右徘徊,這個數(shù)字占整個行政訴訟不到1%的比例,幾乎可以視作為零。而這個數(shù)字平均到全國三百多個地級市,平均也就一個地級市每年只有兩三起稅務爭議復議或訴訟案件。只就這個數(shù)字和臺灣地區(qū)相比,差距之大可想而知。
稅務案排律師案源最后一位
《稅收征管法》由于涉及很多專業(yè)技術和復雜法律問題,因此關于納稅爭議的案件是美國、日本、意大利、法國等發(fā)達國家律師的第一位案源。
“在中國這種情況恰好相反,目前中國律師排在最后一位案源的案件就是涉及納稅爭議的案件,大部分律師對于稅法及納稅的問題都不甚了了,更別說精通了,中國的專業(yè)稅務律師占比極少。”廣州律師協(xié)會財稅法律專業(yè)委員會秘書長、北京盈科(廣州)律師事務所律師唐高翔這樣介紹。
唐高翔認為,造成上述狀況的原因在于,很多企業(yè)由于納稅前置和復議前置的問題,不愿意去打納稅爭議官司,造成實踐當中納稅爭議案件數(shù)量極少,律師自然也就沒有相關實戰(zhàn)的機會和條件。
兩個前置缺乏對納稅人的保護
施正文教授分析認為,《稅收征管法》規(guī)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同稅務機關在納稅上發(fā)生爭議時,必須先依照稅務機關的納稅決定繳納或者解繳稅款及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這樣的規(guī)定讓很多企業(yè)對于納稅爭議不愿深究,“反正錢都交了,再要回來的難度太大了。”
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中國財稅法學研究會會長劉劍文認為,復議前置制度本身的公正性和正當性不足,使得復議前置的實施效果大打折扣。
中國政法大學副校長、中國行政法學研究會會長馬懷德教授則認為,先提供擔保才能取得申請復議和訴訟的限制規(guī)定。這在很多國家被認為是違憲,剝奪公民權利的行為,應該給予廢棄。
首都經(jīng)濟貿(mào)易大學法學院副院長、中國財稅法學研究會秘書長周序中認為,伴隨社會快速發(fā)展,法制文明的進步,更應該加強注重保護和改善納稅人的權利,堅持把保護改善納稅人的權利作為稅收立法的根本出發(fā)點和落腳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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