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 改變收入性質進行營業稅籌劃 )
【籌劃案例】 某賓館將其所屬的一棟飯店出租,該飯店的房產原值為500萬元。職工李某經過競標,以年租金50萬元獲得6年的承租權。根據雙方約定,李某在財務上獨立核算,享有獨立的生產經營權。針對出租飯店這項業務,該賓館每年: 應繳納營業稅=50×5%=2.5(萬元) 應繳納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2.5×(7%+3%)=0.25(萬元) 應繳納房產稅=50×12%=6(萬元) 該賓館共應繳納稅款=2.5+0.25+6=8.75(萬元) 【籌劃思路】 該賓館可以要求李某既不辦理獨立營業執照,亦不辦理稅務登記證,同時也不與李某簽訂租賃合同,每年按時把原來“上交租金”的方式改為“上交管理費”,把飯店視作該賓館的內設機構,即仍以賓館的名義對外經營飯店,那么賓館收取李某房屋租金部分的房產稅、營業稅及其附加就可以免除,只負擔房產原值部分的房產稅(此時房產稅也以“管理費”形式上交給賓館),這樣賓館承擔的稅負大大降低。 【籌劃依據】 新《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11條規定,單位以承包、承租、掛靠方式經營的,承包人、承租人、掛靠人(以下統稱承包人)發生應稅行為,承包人以發包人、出租人、被掛靠人(以下統稱發包人)名義對外經營并由發包人承擔相關法律責任的,以發包人為納稅人,否則以承包人為納稅人。 但新《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10條規定,除本細則第11條和第12條的規定外,負有營業稅納稅義務的單位為發生應稅行為并收取貨幣、貨物或者其他經濟利益的單位,但不包括單位依法不需要辦理稅務登記的內設機構。 如果承包者或承租者未領取任何類型的營業執照,且不辦理稅務登記證,而作為企業的內設機構來處理,這樣企業向其提供各種資產所收取的各種名目的價款,均屬于企業內部分配行為,不屬于租賃行為(這一點與原《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是有區別的)。 所以,李某是該賓館的內部職工,如果該賓館對李某經營的飯店作為內設機構來處理,在不辦理稅務登記證的情況下,是不負有營業稅納稅義務的。 【籌劃結果】 籌劃后,由李某承擔的房產原值部分房產稅以“管理費”形式上交給賓館,該賓館再按規定向地稅部門繳納房產稅,該賓館每年只需按房產原值繳納房產稅=[500×(1-30%)×1.2%]=3.36(萬元),共可少繳納稅款5.39萬元(8.75-3.36)。 由此可知,對于那些企業內部職工在本企業從事的營業行為,企業可以設置內設機構,在依法不辦理稅務登記的情況下,既可以免除營業稅納稅義務,又可以降低其他部分的稅負。
本站所有相關知識僅供大家參考、學習之用,不作為實際操作的法定依據。如有問題或相關需要,請咨詢正穗財稅。本文來源于互聯網,其版權均歸原作者及網站所有,如無意侵犯您的權利,請與小編聯系, 我們將會在第一時間核實,如情況屬實會在3個工作日內刪除;如您有優秀作品,也歡迎聯系小編在我們網站投稿!http://www.zilovisoko.com/ 聯系方式: zhengsui888@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