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 企業不按規定開發票補費又罰款 )
案情簡介:近期,地稅部門日常檢查中發現,某廣告公司2011年取得營業收入300多萬元,通過計算,該公司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沒有少繳納,可是文化事業建設費繳納為零,通過對該公司發票開具情況檢查發現,該公司將應開具的廣告收入全部按服務費項目開具,按其他服務業稅目來繳納營業稅,從而達到少繳文化事業建設費的目的,稅務機關按規定責令該公司補繳了9萬多元的文化事業建設費,并對該公司未按規定開具發票的行為處以2000元的罰款。 稅務分析: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制定的《文化事業建設費征收管理暫行辦法》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的規定繳納娛樂業、廣告業營業稅的單位和個人,為文化事業建設費的繳納義務人,文化事業建設費按繳費人應當繳納娛樂業、廣告業營業稅的營業額和規定的費率(3%)計算應繳費額。另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和第三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該公司由于未按規定開具發票,因而受到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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