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 降低進口貨物完稅價格可節稅
)
在稅率固定的情況下,完稅價格的大小,直接關系到納稅人關稅負擔的多少。
對于進出口貨物和物品,若能制定或獲取合理的、較低的完稅價格,且通過合理避稅達到不多繳稅或少繳稅的目的,將直接影響到企業的投資決策和市場營銷戰略。 根據《進出口關稅條例》第9條規定:進口貨物以海關審定的正常成交價格為基礎的到岸價格作為完稅價格。到岸價格包括貨價,加上貨物運抵中國境內輸入地點起卸前的包裝費、運費、保險費和其他勞務費等。 我國對進口貨物的海關估價主要有兩種情況:一是海關審查可確定的完稅價格;二是成交價格經海關審查未能確定的。針對這兩種情況分別有不同的避稅籌劃。 可確定完稅價格的審定成交價格法是指進口商向海關申報的進口貨物價格,若經海關審定認為符合成交價格的要求和有關規定,就可以此作為計算完稅價格的依據,然后經海關對貨價費用和運、保、雜等各項費用進行必要的調整后,即可確定其完稅價格。這種審定成交價格法是我國及其他各國海關在實際工作中最常用的海關估價方法。我國進口貨物一般也都按此方法確定完稅價格。故在審定成交價格下,如何縮小進口貨物的申報價格而又能為海關審定認可為正常成交價格,就成為避稅的關鍵。 而成交價格實際上是指進口貨運的買方為購買該項貨物,而向賣方實際支付的或應當支付的價格。該成交價格的核心內容是貨物本身的價格(即不包括運、保、雜費的貨物價格)。該價格除包括貨物的生產、銷售等成本費用外,還包括買方在成交價格之外另行向賣方支付的傭金。由此看來,要想達到避稅的目的,就要選擇同類產品中成交價格比較低的、運輸、雜項費用相對小的貨物進口,方能降低完稅價格。 例:一家鋼廠急需進口一批鐵礦石,在可供選擇的進貨渠道中有兩家:即澳大利亞和加拿大。若進口需求為10萬噸,從澳大利亞進口優質高品位鐵礦石,價格為20美元一噸,運費10萬美元;若從加拿大進口較低品位的鐵礦石,價格為19美元一噸,但由于其航程為從澳洲進口的兩倍,又經過巴拿馬運河,故運費及雜項費用高達25萬美元,且其他費用比前者只高不低,在此種情況下,鋼廠應選擇何種進貨渠道? 澳大利亞鐵礦石完稅價格(美元)=200(萬)+10(萬)+其他=210(萬)+其他 加拿大鐵礦石完稅價格(美元)=190(萬)+25(萬)+其他=215(萬)+其他通過上述簡單的數學公式,鋼廠不難做出選擇———從澳大利亞進口鐵礦石,若按20%征收進口關稅,至少可以避稅1萬美元。 這里要注意一點,對于買方付給我方的正常回扣,應從完稅價格中加以扣除。如果企業在一筆交易中獲取了100萬美元的回扣,但因不了解上項扣除,在關稅稅率為20%的情況下,企業將支付20萬美元的稅款。 未能確定完稅價格的對于經海關審查未能確定的情況,海關主要按以下方法依次估定完稅價格,分別為:相同貨物成交價格法、類似貨物成交價格法、國際市場價格法、國內市場價格倒扣法。 例:某企業進口一種高新技術產品,由于剛剛走出實驗室,產品確切的市場價格尚未形成和加以估量,但巨大的研發投入費用必然使其初始價格遠高于目前市場上已有的類似產品。 假如企業為進口此種產品付出200萬美元,而其類似產品的市場價格僅為120萬美元,則企業在向海關申報進口貨物成交價格時,以100萬美元申報,海關也因此種產品的創新,而無法依據審定成交價格法確定成交價格及完稅價格,而只能以該產品的同一出口國或地區購進的類似貨物的成交價格,作為確定被估進口貨物完稅價格的依據,即按類似貨物成交價格法予以確認。這樣的話,該項進口商品的海關估價最多只有120萬美元,從而企業將有80萬美元的支出無需納稅,這樣就達到了避稅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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