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 購稅計稅價格不得低于最低計稅價)
廣州案例概述:
近日,趙先生剛買了一輛海馬丘比特轎車,發票上的售價為53000元(不含稅)。可是9月份,王先生到當地國稅局車購稅征管分局繳納車購稅時,辦稅窗口的工作人員告訴他,不能按照其提供的購車發票計稅,要按照59000元來計稅。趙先生想不通,于是來電咨詢廣州記賬代理公司。
廣州記賬代理公司關于車輛購置稅計稅依據的確定,一般而言,《車輛購置稅暫行條例》第六條第(一)款規定,納稅人購買自用的應稅車輛的計稅價格,為納稅人購買應稅車輛而支付給銷售者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不包括增值稅稅款。《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確定車輛購置稅計稅依據的通知》(國稅函[2006]1139號)規定,主管稅務機關在計征車輛購置稅確定計稅依據時,計算車輛不含增值稅價格的計算方法為,不含稅價=(全部價款+價外費用)÷(1+增值稅稅率或征收率)。
這是一般情形下的計征方式,為了防止汽車銷售商故意將發票價格低開,國家稅務總局對每款車都規定了最低計稅價格,《車輛購置稅暫行條例》及《車輛購置稅征收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2005年第15號)并據此作出明確規定為:
一、國家稅務總局參照應稅車輛市場平均交易價格,規定不同類型應稅車輛的最低計稅價格。納稅人購買自用或者進口自用應稅車輛,申報的計稅價格低于同類型應稅車輛的最低計稅價格,又無正當理由的,按照最低計稅價格征收車輛購置稅。如《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核定車輛購置稅最低計稅價格的通知 》(國稅函[2011]400號)對124906種車輛的車輛購置稅最低計稅價格已重新進行了核定,并自2011年7月27日起執行。
二、對國家稅務總局未核定最低計稅價格的車輛,納稅人申報的計稅價格低于同類型應稅車輛最低計稅價格,又無正當理由的,主管稅務機關可比照已核定的同類型車輛最低計稅價格征稅。同類型車輛由主管稅務機關確定,并報上級稅務機關備案。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應制定具體辦法及時將備案的價格在本地區統一。
《車輛購置稅暫行條例》第七條規定的“申報的計稅價格低于同類型應稅車輛的最低計稅價格,又無正當理由的”,是指納稅人申報的計稅依據低于出廠價格或進口自用車輛的計稅價格。因此,廣州記賬代理公司認為趙先生應按照國稅部門依據上述規定確定的計稅依據申報繳納車輛購置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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