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消費稅納稅人總分支機構匯總繳)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新疆生產(chǎn)建設兵團財務局: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四條有關規(guī)定,現(xiàn)將納稅人總分機構匯總繳納消費稅政策通知如下:
納稅人的總機構與分支機構不在同一縣(市),但在同一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范圍內(nèi),經(jīng)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審批同意,可以由總機構匯總向總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消費稅。
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應將審批同意的結果,上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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