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 海關總署關于對原產于印度和臺灣地區的進口壬基酚繼續征)
海關總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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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決定對原產于印度和臺灣地區的進口壬基酚征收反傾銷稅,征稅時間自2007年3月29日起,期限為5年。在征稅期限屆滿之際,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根據商務部的建議,決定在該反傾銷措施期終復審期間對原產于印度和臺灣地區的進口壬基酚繼續征收反傾銷稅。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自2012年3月29日起,海關對申報進口原產于印度和臺灣地區的壬基酚 (稅則號列為29071310),繼續按照海關總署公告2007年第9號的相關規定征收反傾銷稅。 特此公告。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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