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 原產與歐盟、美國和日本的進口相紙產品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的規定,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決定自2012年3月23日起,對原產于歐盟、美國和日本的進口相紙產品征收反傾銷稅,期限為5年。據廣州稅務代理得知商務部為此發布了2012年第10號公告(詳見附件1)。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自2012年3月23日起,對原產于歐盟、美國和日本的進口相紙產品(稅則號列:37031010、37032010和37039010),除按現行規定征收關稅外,還應區別不同的供貨廠商,按照本公告附件2所列的適用稅率和下述計算公式征收反傾銷稅及相應的進口環節增值稅:
反傾銷稅稅額=完稅價格×反傾銷稅稅率
進口環節增值稅稅額= (完稅價格+關稅稅額+反傾銷稅稅額)×進口環節增值稅稅率
實施反傾銷措施產品的詳細描述詳見本公告附件1。
二、凡申報進口相紙產品的進口經營單位,應當向海關提交原產地證明。如果原產地為歐盟、美國或日本的,還需提供原生產廠商發票。對于申報進口時不能提供原產地證明,且經查驗也無法確定貨物原產地的,海關按照本公告附件2所列的最高反傾銷稅稅率征收反傾銷稅;對于能夠確定貨物的原產地是歐盟、美國或日本,但進口經營單位不能提供原生產廠商發票,且通過其他合法、有效的單證也無法確定原生產廠商的, 海關將按照本公告附件2所列相應國家中的其他公司適用的反傾銷稅稅率征收反傾銷稅。
三、有關加工貿易保稅進口原產于歐盟、美國和日本的相紙 產品征收反傾銷稅等方面的問題,海關按照海關總署令第111號 和海關總署公告2001年第9號的規定執行。
四、臨時反傾銷措施公告(詳見海關總署公告2011年第51 號)中“柯達有限公司(英國)”更正為“柯達有限公司”。
五、對于實施臨時反傾銷措施之后進口原產于歐盟、美國和日本的相紙產品已經繳納的反傾銷保證金,按本公告規定的征收 反傾銷稅的商品范圍和反傾銷稅稅率計征并轉為反傾銷稅,與之 同時繳納的進口環節增值稅保證金一并轉為進口環節增值稅。上述保證金超出按本公告規定的稅率計算的反傾銷稅及相應的進 口環節增值稅的部分,進口經營單位可自2012年3月23日起6個月內向征收地海關申請退還;不足部分,不再補征。
特此公告。
附件:
1.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公告2012年第10號
2.相紙產品反傾銷稅稅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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