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 正確區分混合銷售、混業經營和兼營,防范涉稅風險)
全國營改增試點的綱領性文件:《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全國開展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3]37號)中開創性地在稅法體系中提出了混業經營的概念。至此,廣州記賬公司了解到稅收法律中有混合銷售、兼營以及混業經營三個近似又有差異概念,如果認識不清,處理不當,將會給企業帶來一定的涉稅風險,為幫助企業防范涉稅風險,筆者特對以上三種經營行為的政策概念作纖細解讀,并對其稅務處理逐一進行了分析。
一、混合銷售行為的定義以及涉稅處理
1、定義
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五條和營業稅暫行條例第七條對混合銷售的定義是指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貨物又涉及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為混合銷售行為。這里強調的是只發生了一項銷售行為但是同時涉及增值稅和營業稅應稅行為,廣州記賬公司了解到二者之間有直接關聯或互為從屬關系。比如商場銷售空調的同時提供送貨上門、安裝服務,其中送貨服務在營改增之前就屬于營業稅征收范圍,這就屬于混合銷售行為。
2、涉稅處理
在我國,增值稅的征收范圍和營業稅的征收范圍互不重疊,征收增值稅的不再征收營業稅,征收營業稅的不再征收增值稅,因此增值稅暫行條例和營業稅暫行條例還同時做出了規定,除有特殊規定外,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貨物,貨物的銷售額和收取的服務費一并繳納增值稅;其他單位和個人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繳納營業稅。因此除特定業務外,混合銷售行為的納稅非增值稅即營業稅,不需要分開核算,也不能分開納稅。
廣州記賬公司了解到混合銷售特殊規定如下:納稅人的下列混合銷售行為,應當分別核算貨物的銷售額和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的營業額,并根據其銷售貨物的銷售額計算繳納增值稅,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的營業額不繳納增值稅;未分別核算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貨物的銷售額:(1)提供建筑業勞務的同時銷售自產貨物的行為;(2)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兼營的定義及其稅務處理
1、定義
兼營,故名思義,指的是納稅人經營的業務中,既含有增值稅應稅項目,也有營業稅應稅項目,但是二者的發生沒有直接的關聯或從屬關系,業務的發生互相獨立。歸納現行的增值稅、營業稅和營改增試點稅收的相關法律中規定,兼營可分為三類,其稅務處理分別如下:
(1)兼營增值稅和營業稅項目:納稅人兼營應稅行為和貨物或者非應稅勞務的,應當分別核算應稅行為的營業額和貨物或者非應稅勞務的銷售額,其應稅行為營業額繳納營業稅,貨物或者非應稅勞務銷售額不繳納營業稅;未分別核算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應稅行為營業額。
(2)兼營不同增值稅稅率項目:增值稅納稅人兼營適用不同增值稅稅率的貨物或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應當分別核算不同稅率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銷售額的,從高適用稅率。
(3)兼營減稅、免稅項目:納稅人兼營免稅、減稅項目的,應當分別核算免稅、減稅項目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銷售額的,不得免稅、減稅。
2、涉稅處理
(1)隨著企業的多元化發展,企業兼營多項應稅業務的情形增加,稅法要求納稅人分開核算不同的應稅項目,否者由稅務機關核定應稅行為的營業額或者從高稅率征收,甚至不得享受減免稅。
(2)進項稅額的涉稅處理: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兼營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非增值稅應稅勞務、免征增值稅項目而無法劃分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按照下列公式計算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
廣州記賬公司了解到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當期無法劃分的全部進項稅額*(當期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銷售額+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營業額+免征增值稅項目銷售額)*(當期全部銷售額+當期全部營業額)
三、混業經營及稅務處理
1、定義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全國開展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證增值稅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3〕37號)的規定,混業經營是指試點納稅人兼有不同稅率或者征收率的銷售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或者應稅服務的行為。從上述定義可以看出,既包括在同一銷售行為中同時涉及銷售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或者應稅服務,也包括兼營適用不同稅率或者征收率的銷售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或者應稅服務的行為。混業經營規范的是增值稅和營改增應稅服務,與兼營、混合銷售形成了互補。
2、涉稅處理
納稅人從事混業經營的,應分別核算適用不同稅率或征收率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銷售額的,廣州記賬公司了按以下方法從高適用稅率或征收率:
(1)兼有不同稅率的銷售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或者應稅服務的,從高適用稅率。
(2)兼有不同征收率的銷售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或者應稅服務的,從高適用征收率。
(3)兼有不同稅率和征收率的銷售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或者應稅服務的,從高適用稅率。
上述稅率或征收率包括:營改增新政常見問題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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