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 企業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增值稅處理)
企業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增值稅處理
企業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增值稅納稅的主要稅法依據有《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國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70號)和《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部分貨物適用增值稅低稅率和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9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簡易征收政策有關管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90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增值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號)、《關于將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納入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3]106號)等文規定,廣州稅務代理整理對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應區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稅:
1、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納入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的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
2、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納入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的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在本地區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以前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在本地區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以后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
3、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屬于條例第十條規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按簡易辦法依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
4、納稅人購進或者自制固定資產時為小規模納稅人,認定為一般納稅人后銷售該固定資產,以及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發生按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應稅行為,銷售其按照規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可按簡易辦法依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
5、除上述情形外,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9年1月1日購進或自制的固定資產,無論是否抵扣過進項稅額,均按照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
6、上述不得抵扣項目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規定的5種情形:
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及相關的應稅勞務;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納稅人自用消費品;本條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的貨物的運輸費用和銷售免稅貨物的運輸費用。
7、按照《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和《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認定的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本地區試點實施之日(含)后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銷售自己使用過的本地區試點實施之日前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現行舊貨相關增值稅政策執行。
8、小規模納稅人(其他個人免稅)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減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稅。
9、廣州稅務代理上述所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是指納稅人根據財務會計制度已經計提折舊的固定資產。
10、凡按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的,應當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應納稅額計算公式如下:
一般納稅人應納增值稅額=含稅銷售價款/(1+4%)×2%
小規模納稅人應納增值稅額=含稅銷售價款/(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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