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 辦公場所土地使用稅的繳納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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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公場所土地使用稅的繳納原則
根據國家稅務局《關于土地使用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暫行規定》(國稅地字〔1988〕015號)
第四條規定,土地使用稅由擁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或個人繳納。擁有土地使用權的納稅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實際使用人納稅。土地使用權未確定或權屬糾紛未解決的,由實際使用人納稅。土地使用權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別納稅。
第五條規定,土地使用權共有的各方,應按其實際使用的土地面積占總面積的比例,分別計算繳納土地使用稅。 案例:公司的辦公場所在某寫字樓的7層,有房屋產權證,面積為500平方米。該寫字樓每層建筑面積為2000平方米,共計8層,總占地面積為4000平方米,假設年稅額20元/平方米。整個樓共用一個土地使用證。公司的土地使用稅計算如下: 公司的辦公場所和其他單位共用一個土地使用證,所以應按擁有建筑面積占總建筑面積的比例計算繳納土地使用稅。 1、整棟辦公樓的年應納稅額=20元/平方米×4000平方米=80000元 2、公司的辦公場所占總建筑面積的比例=500/(2000×8)=0.03125 3、公司的土地使用稅=80000×0.03125=2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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