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 再看老文件關于貫徹實施新個人所得稅法有關申報征收銜接)
關于貫徹實施新個人所得稅法有關申報征收銜接事項的通知
近期,不少企業財務人員問及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的申報期問題,廣州代理記賬公司希望該文件能給大家一個正確的答案,注意紅色字體部分的內容
關于貫徹實施新個人所得稅法有關申報征收銜接事項的通知
廣州記賬公司了解到,新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地稅網上報稅系統、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系統將于8月31日進行調整,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工資、薪金所得減除費用標準和稅率的銜接問題
納稅人2011年9月1日(含)以后實際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適用3500元的減除費用標準(外籍人員、港澳臺同胞、華僑維持4800元費用減除標準不變)并按照新的7級超額累進稅率計稅;2011年9月1日前實際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無論稅款是否在2011年9月1日以后入庫,均應適用稅法修改前的減除費用標準和9級超額累進稅率表計稅。
二、代扣代繳申報、自行申報的注意事項
(一)如“所得期間(稅款所屬期)”填寫為“201108”,系統將按2000元減除費用和舊9級累進稅率表計算工薪所得應納稅款;如填寫為“201109” 及以后月份,系統將按3500元減除費用和新7級累進稅率表計稅。
(二)“所得期間(稅款所屬期)”的填寫應遵守個人所得稅收付實現制的原則。例如:國內人員2011年8月份工資于9月發放,按稅法規定應在次月(10月)申報,此時應填寫“所得期間”為“201109”,系統就會按3500元減除費用和新7級累進稅率表計算工薪所得應納稅款;如果上述扣繳單位在9月份提前申報時,將“所得期間”錯填為“201108”,會造成系統仍按2000元減除費用和舊9級累進稅率表計稅。
對未按照上述收付實現制原則申報的扣繳單位,今后應當依法調整。如8月份工資在9月發放,“所得期間”應填寫為“201109”而不是“201108”,并在10月份申報。上述調整會導致這些扣繳單位在地稅信息系統缺少“201108”所屬期的申報數據,但不影響今后申報征收。
(三)使用網上報稅系統代扣代收稅款(支付個人收入)明細申報模塊扣繳個人所得稅的扣繳單位,可以在2011年9月提前申報所屬期為“201109”的扣繳稅款(注:正常應在10月申報),但在申報前,應在申報界面下載填寫最新的明細數據導入EXCEL模板(附件:數據導入EXCEL模板)。
(四)使用總局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系統扣繳個人所得稅的扣繳單位,在將代扣代繳系統升級到1.2.04版本后(詳見附件《代扣代繳系統升級操作說明》),可以在9月份按3500元減除費用和新7級累進稅率表提前填寫“201109”所屬期的支付收入明細表,但必須等到10月份才能進行申報和繳款。為盡量避免扣繳單位將9月份支付收入錯填為“201108”所屬期的現象,對代扣代繳系統尚未升級的扣繳單位,9月1日以后的申報將一律提示失敗。
三、生產經營所得申報的注意事項
(一)2011年度查帳征收的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和合伙企業的投資者生產經營所得的應納稅額,按稅法修改前、后的稅率表分段計算。即:(全年應納稅所得額×舊的5級超額累進適用稅率 - 速算扣除數)×8/12 + (全年應納稅所得額 × 新的5級超額累進適用稅率 -速算扣除數)×4/12。為避免年終匯算產生退稅問題,2011年第3、4季度的預繳申報在換算全年應納稅額時,已按上述原則提前調整算法。
(二)定期定額(雙定)、定率(單定)征收“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的納稅戶自2011年9月(稅款所屬期)起,將執行調減后的新核定征收率。
四、申報期限
由于修改后的稅法規定申報期限為“次月15日內”,系統將原為“10日內”申報限期的納稅戶調整至“15日內”申報。原根據納稅編碼尾號確定為“15日內”、“20日內”、“25日內”申報期限的納稅戶暫不調整。
附件:
1、網上報稅系統代扣代收稅款(支付個人收入)明細數據導入EXCEL模板(注:個稅代扣代繳系統不使用);
2、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系統升級操作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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