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 增值稅專用發票認證后,出現什么原因不能作為抵扣憑證?)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的通知》(國稅發[2006]156號)的規定:
第二十六條 經認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抵扣憑證,稅務機關退還原件,購買方可要求銷售方重新開具專用發票。
(一)無法認證。
本規定所稱無法認證,是指專用發票所列密文或者明文不能辨認,無法產生認證結果。
(二)納稅人識別號認證不符。
本規定所稱納稅人識別號認證不符,是指專用發票所列購買方納稅人識別號有誤。
(三)專用發票代碼、號碼認證不符。
本規定所稱專用發票代碼、號碼認證不符,是指專用發票所列密文解譯后與明文的代碼或者號碼不一致。
第二十七條 經認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暫不得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抵扣憑證,稅務機關扣留原件,查明原因,分別情況進行處理。
(一)重復認證。
本規定所稱重復認證,是指已經認證相符的同一張專用發票再次認證。
(二)密文有誤。
本規定所稱密文有誤,是指專用發票所列密文無法解譯。
(三)認證不符。
本規定所稱認證不符,是指納稅人識別號有誤,或者專用發票所列密文解譯后與明文不一致。
本項所稱認證不符不含第二十六條第二項、第三項所列情形。
(四)列為失控專用發票。
本規定所稱列為失控專用發票,是指認證時的專用發票已被登記為失控專用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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