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 做賬報稅之消費稅的5大征稅范圍)
做賬報稅之消費稅的5大征稅范圍
消費稅是對特定貨物與勞務征收的一種間接稅,就其本質而言,是特種貨物與勞務稅,而不是特指在零售(消費)環節征收的稅。下面廣州做賬報稅小編了解的是有關消費稅相關的5大征稅范圍信息,歡迎大家閱讀與了解。
一、生產應稅消費品
生產應稅消費品除了直接對外銷售應征收消費稅外,納稅人將生產的應稅消費品換取生產資料、消費資料、投資入股、償還債務,以及用于繼續生產應稅消費品以外的其他方面都應繳納消費稅。
二、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
由委托方提供原材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費和代墊部分輔助材料加工的應稅消費品,屬于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或其他情形的按照自制產品征稅。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收回后,再繼續用于生產應稅消費品銷售的,其加工環節繳納的消費稅款可以扣除。
三、進口應稅消費品
單位和個人進口貨物屬于消費稅征稅范圍的,在進口環節也要繳納消費稅。
四、零售應稅消費品
(一)范圍:
1、僅限于金基、銀基合金首飾以及金、銀和金基、銀基合金的鑲嵌首飾。
2、對既銷售金銀首飾,又銷售非金銀首飾的生產、經營單位,應將兩類商品劃分清楚,分別核算銷售。凡劃分不清楚或不能分別核算的,在生產環節銷售的,一律從高適用稅率征收消費稅;在零售環節銷售的,一律按金銀首飾征收消費稅。
3、金銀首飾與其他金銀首飾組成成套消費品銷售的,應按銷售額全額征收消費稅。
(二)計稅依據
1、納稅人銷售金銀首飾,其計稅依據為不含增值稅的銷售額。
2、金銀首飾連同包裝物銷售的,無論包裝物是否單獨計價,也無論會計上如何核算,均應并入金銀首飾的銷售額,計征消費稅。
3、帶料加工的金銀首飾,應按受托方銷售同類金銀首飾的銷售價格確定計稅依據征收消費稅。沒有同類金銀首飾銷售價格,按照組成計稅價格計算納稅。組成計稅價格的計算公式為:
組成計稅價格=(材料成本+加工費)÷(1-金銀首飾消費稅稅率)
4、納稅人采用以舊換新(含翻新改制)方式銷售的金銀首飾,應按實際收取的不含增值稅的全部價款確定計稅依據征收消費稅。
5、金銀首飾消費稅改變納稅環節后,用已稅珠寶玉石生產的鑲嵌首飾,在計稅時一律不得扣除已納的消費稅稅款。
五、在卷煙批發環節加征一道從價稅,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卷煙批發業務的單位和個人,批發銷售的所有牌號規格的卷煙,按其銷售額(不含增值稅)征收5%的消費稅。
納稅期限/消費稅
消費稅的納稅期限,由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應納消費稅稅額的大小,分別核定為1天、3天、5天、10天、15天或者1個月。如不能按固定期限納稅的,可按每次取得的銷售收入計算納稅。
出口政策/消費稅
有出口經營權的外貿企業出口免稅并退稅;
有出口經營權的生產性企業自營出口或委托外貿企業代理出口,出口免稅但不退稅 ;
其它商貿企業出口應稅消費品不免稅也不退稅。
主要作用/消費稅
1.優化稅制結構,完善流轉稅課稅體系
2.配合國家戶口政策和消費政策
3.籌集資金,增加財政收入
4.削弱和緩解貧富懸殊以及分配不公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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