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 “營改增”中文化事業建設費征收有關問題)
【導讀】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日前聯合下發通知,明確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中文化事業建設費征收有關問題。
據廣州稅務代理得知,原適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文化事業建設費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繳納文化事業建設費的提供廣告服務的單位和個人以及試點地區試點后成立的提供廣告服務的單位和個人,納入營改增試點范圍后,應按照本通知的規定繳納文化事業建設費。
同時,繳納文化事業建設費的單位和個人(簡稱繳納義務人)應按照提供增值稅應稅服務取得的銷售額和3%的費率計算應繳費額,并由國家稅務總局在征收增值稅時一并征收。
通知明確,文化事業建設費的繳納義務發生時間和繳納地點,與繳納義務人的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和納稅地點相同。繳納期限與繳納義務人的增值稅納稅期限相同,或者由主管國稅機關根據繳納義務人應繳費額的大小核定。本通知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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