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 “營改增”免稅和增值稅零稅率的政策解讀)
【導讀】廣東省國家稅務局關于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地區應稅服務免稅和免抵退稅有關政策解讀
廣州記賬公司了解到,,《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北京等8省市開展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下發,明確將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范圍,由上海市分批擴大至北京、天津、江蘇、浙江(含寧波市)、安徽、福建(含廈門市)、湖北、廣東(含深圳市)等8個省(直轄市)。試點政策的主要內容其中包括:試點納稅人提供的符合條件的國際運輸服務、向境外提供的研發和設計服務,適用增值稅零稅率;試點納稅人在境外或向境外提供的符合條件的工程勘察勘探等服務,免征增值稅?,F將營改增后涉及的應稅服務免稅和適用增值稅零稅率的有關政策規定介紹如下:
一、對應稅服務實行增值稅零稅率或免稅制度的背景
營業稅改征增值稅改革之前,我國僅對出口貨物勞務實行退(免)稅制度。出口貨物退(免)稅是指在國際貿易業務中,對報關出口的貨物退還或免征在國內各生產環節和流通環節按稅法規定繳納的增值稅和消費稅。出口貨物退(免)稅是國際貿易中通常采用并為各國所接受的,目的在于鼓勵各國出口貨物公平競爭的一種稅收措施。出口貨物退(免)稅制度被世界上實行間接稅的大多數國家所采納,從而形成了一種國際慣例。
出口退(免)稅涉及的稅種為增值稅和消費稅,征收營業稅的應稅勞務和服務不在出口退(免)稅的范圍之內。國家啟動營改增改革后,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貿易改征增值稅,也就具備了實行退(免)稅的條件。對應稅服務實行零稅率或免稅政策符合國際慣例的原則,并能夠更加充分地發揮營改增改革對降低企業稅收成本、推動經濟結構調整的積極作用。
實行營改增后,對符合《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應稅服務適用增值稅零稅率和免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1〕131號)相關規定的應稅服務實行零稅率或免征增值稅政策,不符合規定的應稅服務則應繳納增值稅。
二、實行免征增值稅應稅服務的適用范圍
廣州記賬公司了解到,《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39號)第六條規定了適用增值稅免稅政策的出口貨物勞務的范圍,營改增后,試點地區的單位和個人提供的下列應稅服務也實行免征增值稅政策,但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適用零稅率的除外:
(一)工程、礦產資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務。
(二)會議展覽地點在境外的會議展覽服務。
(三)存儲地點在境外的倉儲服務。
(四)標的物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動產租賃服務。
(五)符合財稅〔2011〕131號第一條第(一)項規定但不符合第一條第(二)項規定條件的國際運輸服務。
(六)向境外單位提供的下列應稅服務:
1.技術轉讓服務、技術咨詢服務、合同能源管理服務、軟件服務、電路設計及測試服務、信息系統服務、業務流程管理服務、商標著作權轉讓服務、知識產權服務、物流輔助服務(倉儲服務除外)、認證服務、鑒證服務、咨詢服務。但不包括:合同標的物在境內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務,對境內貨物或不動產的認證服務、鑒證服務和咨詢服務。
2.廣告投放地在境外的廣告服務。
此外,試點地區的單位和個人提供適用零稅率的應稅服務,如果屬于適用簡易計稅方法的,實行免征增值稅辦法。
三、適用增值稅零稅率應稅服務免抵退稅的具體規定
(一)主體
適用增值稅零稅率應稅服務出口退(免)稅的主體為:試點地區提供增值稅零稅率應稅服務(以下簡稱零稅率應稅服務)并認定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稱零稅率應稅服務提供者)。
(二)適用增值稅零稅率的應稅服務范圍
1、國際運輸服務
(1)在境內載運旅客或貨物出境;
(2)在境外載運旅客或貨物入境;
(3)在境外載運旅客或貨物。
2、向境外單位提供研發服務、設計服務
研發服務是指就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統進行研究與試驗開發的業務活動。
設計服務是指把計劃、規劃、設想通過視覺、文字等形式傳遞出來的業務活動。包括工業設計、造型設計、服裝設計、環境設計、平面設計、包裝設計、動漫設計、展示設計、網站設計、機械設計、工程設計、創意策劃等。
向國內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內單位提供研發服務、設計服務不實行免抵退稅辦法,應按規定征收增值稅。
(三)計稅辦法
零稅率應稅服務提供者,廣州記賬公司了解到,在營改增后提供的零稅率應稅服務,適用增值稅零稅率,實行免抵退稅辦法,并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免抵退稅辦法是指,零稅率應稅服務提供者提供零稅率應稅服務,免征增值稅,相應的進項稅額抵減應納增值稅額(不包括適用增值稅即征即退、先征后退政策的應納增值稅額),未抵減完的部分予以退還。
(四)退稅率
零稅率應稅服務的退稅率為其在境內提供對應服務的增值稅稅率。
(五)免抵退稅計算公式
免抵退稅具體計算公式如下:
1、零稅率應稅服務當期免抵退稅額的計算:
當期零稅率應稅服務免抵退稅額=當期零稅率應稅服務免抵退稅計稅價格×外匯人民幣牌價×零稅率應稅服務退稅率
零稅率應稅服務免抵退稅計稅價格為提供零稅率應稅服務取得的全部價款,扣除支付給非試點納稅人價款后的余額。
2、當期應退稅額和當期免抵稅額的計算:
(1)當期期末留抵稅額≤當期免抵退稅額時,
當期應退稅額=當期期末留抵稅額
當期免抵稅額=當期免抵退稅額-當期應退稅額
(2)當期期末留抵稅額>當期免抵退稅額時,
當期應退稅額=當期免抵退稅額
當期免抵稅額=0
“當期期末留抵稅額”為當期《增值稅納稅申報表》的“期末留抵稅額”。
3、零稅率應稅服務提供者如同時有貨物出口的,可結合現行出口貨物免抵退稅公式一并計算免抵退稅。
(六)出口退(免)稅認定
零稅率應稅服務提供者在申報辦理零稅率應稅服務免抵退稅前,應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出口退(免)稅認定。辦理出口退(免)稅認定時,應提供以下資料:
1、銀行開戶許可證;
2、從事國際運輸的應提供允許從事國際運輸業務的運輸許可證件;從事對外提供研發設計服務的應提供《技術出口合同登記證》。
零稅率應稅服務提供者在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后提供的零稅率應稅服務,如發生在辦理出口退(免)稅認定前,在辦理出口退(免)稅認定后,可按規定申報免抵退稅。
主管稅務機關在辦理服務出口退(免)稅認定時,對零稅率應稅服務提供者屬原適用免退稅計稅方法的出口企業,應將其計稅方法調整為免抵退稅辦法。
(七)免抵退稅申報程序及提供的單證
零稅率應稅服務提供者在提供零稅率應稅服務,并在財務作銷售收入次月(按季度進行增值稅納稅申報的為次季度,下同)的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增值稅納稅和免抵退稅相關申報。
零稅率應稅服務提供者應于收入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收齊有關憑證,向主管稅務機關如實申報免抵退稅。資料不齊全或內容不真實的零稅率應稅服務,不得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免抵退稅。逾期未收齊有關憑證申報免抵退稅的,主管稅務機關不再受理免抵退稅申報,零稅率應稅服務提供者應繳納增值稅。
1、提供國際運輸的零稅率應稅服務提供者辦理增值稅免抵退稅申報時,應提供下列憑證資料:
(1)《免抵退稅申報匯總表》及其附表;
(2)《零稅率應稅服務(國際運輸)免抵退稅申報明細表》;
(3)當期《增值稅納稅申報表》;
(4)免抵退稅正式申報電子數據;
(5)下列原始憑證:
?、倭愣惵蕬惙盏妮d貨、載客艙單(或其他能夠反映收入原始構成的單據憑證);
?、谔峁┝愣惵蕬惙盏陌l票;
?、壑鞴芏悇諜C關要求提供的其他憑證;
上述第①、②項原始憑證,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可留存零稅率應稅服務提供者備查。
2、對外提供研發、設計服務的零稅率應稅服務提供者辦理增值稅免抵退稅申報時,應提供下列憑證資料:
(1)《免抵退稅申報匯總表》及其附表;
(2)《應稅服務(研發、設計服務)免抵退稅申報明細表》;
(3)當期《增值稅納稅申報表》;
(4)免抵退稅正式申報電子數據;
(5)下列原始憑證:
?、倥c零稅率應稅服務收入相對應的《技術出口合同登記證》復印件;
②與境外單位簽訂的研發、設計合同;
?、厶峁┝愣惵蕬惙盏陌l票;
?、堋断蚓惩鈫挝惶峁┭邪l、設計服務收訖營業款明細清單》(附件3);
?、輳呐c簽訂研發、設計合同的境外單位取得收入的收款憑證;
⑥主管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憑證
(八)稅務機關免抵退稅審核
主管稅務機關在接受零稅率應稅服務提供者免抵退稅申報后,應在下列內容人工審核無誤后,使用出口退稅審核系統進行審核。在審核中如有疑問的,可抽取企業進項增值稅發票進行發函調查或核查。
1、對于提供國際運輸的零稅率應稅服務提供者,主管稅務機關可從零稅率應稅服務提供者申報中抽取若干申報記錄審核以下內容:
(1)所申報的國際運輸服務是否符合本辦法第一條規定;
(2)所抽取申報記錄申報應稅服務收入是否小于等于該申報記錄所對應的載貨或載客艙單上記載的國際運輸服務收入。
2、對于提供研發、設計服務的零稅率應稅服務提供者審核以下內容:
(1)企業所申報的研發、設計服務是否符合本辦法第一條規定;
(2)研發、設計合同簽訂的對方是否為境外單位;
(3)應稅服務收入的支付方是否為與之簽訂研發、設計合同的境外單位;
(4)申報應稅服務收入是否小于等于從與之簽訂研發、設計合同的境外單位的取得的收款金額。
主管稅務機關應對零稅率應稅服務提供者適用零稅率的免抵退稅加強分析監控。
(九)退稅的辦理
對零稅率應稅服務提供者按第七條規定提供的憑證資料齊全的,主管稅務機關在經過出口退稅審核系統審核通過后,辦理退稅,退稅資金由中央金庫統一支付。
(十)違規處理
零稅率應稅服務提供者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的,稅務機關按《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停止為騙取出口退稅企業辦理出口退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8〕32號)規定停止其出口退稅權。零稅率應稅服務提供者在稅務機關停止為其辦理出口退稅期間發生零稅率應稅服務,不得申報免抵退稅,應按規定征收增值稅。
近期,國家先后下發了《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39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管理辦法>的公告》(2012第24號),對現行出口退稅政策和管理進行了較大幅度地修改和完善,《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地區適用增值稅零稅率應稅服務免抵退稅管理辦法(暫行)》中的部分規定與新辦法的規定有所抵觸,包括對逾期未收齊單證的零稅率應稅服務應繳納增值稅,以及對新發生零稅率應稅服務的提供者6個月內只免抵不退稅的規定等,預計國家稅務總局會對這些與新辦法抵觸的規定進行修改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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