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 廣州代理記賬解讀綜合利用產品及勞務退稅辦法)
【導讀】《關于調整完善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及勞務增值稅政策的通知》對部分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及勞務的增值稅優惠政策進行了調整和完善,并增加部分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及勞務的增值稅優惠規定。廣州代理記賬公司整理了三大問題:
一、本公告出臺的背景是什么?
為貫徹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的基本國策,促進節能減排,大力發展循環經濟,加快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2011年底,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在2008年下發的《關于資源綜合利用及其他產品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56號,以下簡稱“156號文件”)基礎上,又下發了《關于調整完善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及勞務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1]115號,以下簡稱“115號文件”),對部分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及勞務的增值稅優惠政策進行了調整和完善,并增加部分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及勞務的增值稅優惠規定。為貫徹落實國家資源綜合利用一系列增值稅優惠政策,規范我省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及勞務增值稅退(免)稅管理,根據115號文件第十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稅務機關可根據本通知并結合各地實際情況,商同級財政部門制定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及勞務增值稅退(免)稅管理辦法,并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備案”的規定,省國稅局與省財政廳共同制定本公告對我省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及勞務增值稅退(免)稅管理有關事項進行了明確。
二、本公告的制定經歷了哪些主要過程?
為了科學合理地制定本公告,一是省局組織一個起草班子,根據115號文件的內容和要求,進行充分的討論和研究,在對2007年《湖南省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增值稅管理辦法(試行)》(湘國稅發[2007]168號)有關內容適當進行刪除或吸收的基礎上重新搭建了辦法框架,擬定了本公告初稿;二是開展了大量的調查研究工作,深入基層稅務機關和企業通過召開座談會等方式廣泛聽取各方面的意見,不斷修改完善了本公告初稿;三是與環保、技術監督部門等相關專業部門進行咨詢和溝通,充分了解現行環保管理體制和產品質量檢驗機構等方面的情況,為完整、準確地表述公告有關內容提供了依據;四是學習借鑒外省的經驗,為進一步修改完善本公告初稿提供了有益參考。最后與省財政廳研究商討,共同完成了本公告定稿。
三、本公告的主要內容有哪些?
目前納稅人享受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及勞務增值稅優惠政策的主要依據是156號文件及115號文件,這兩個文件規定的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及勞務增值稅優惠方式既有直接免稅的,又有即征即退100%、80%、50%,并且要求納稅人提供的資料或取得的資質也不盡相同,為了規范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及勞務增值稅退(免)稅管理,便于基層稅務機關、納稅人執行辦理退(免)稅事宜,本公告分別對符合156號文件、115號文件規定的納稅人申請享受優惠政策需提供的資料、程序進行了區分和明確,并對納稅人財務核算、納稅申報以及稅務機關日常管理等方面提出了要求,本公告還對不得享受增值稅退(免)稅優惠的情形進行了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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