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 “營改增”后廣告業銷售額不能差額扣除)
【導讀】營改增并不是換一張申報表,換一個稅率,換一個稅務局那么簡單。所以, 廣州稅務代理認為企業應充分做好‘營改增’的準備工作。
“營改增”路漫漫。試點企業總會遭遇一些問題。
近日,北京地區一家剛剛參與“營改增”試點的廣告代理公司的業務經理王先生致電本報記者反映有關“營改增”試點后銷售額不能差額扣除計算稅基為其帶來的困境。王先生稱,銷售額不能差額扣除不僅影響其所在企業的稅收、文化事業建設費的繳納,增加稅費成本,而且還為其商業談判帶來不利。
王先生遭遇這一困境的具體原因何在呢?本報記者就此進行了深入采訪。
事件:廣告企業遭遇“銷售額”困境
王先生介紹說,“營改增”后,由于業務規模不是很大,他們公司選擇了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最近在與北京市一家廣告公司(以下簡稱A公司)進行商務談判時遇到了難題:“營改增”后,A公司選擇成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A公司認為,王先生所在公司開出的普通發票不能抵扣進項稅,要求他們公司轉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或者去稅務局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否則的話,便要求他們公司填補多繳的增值稅。
“A公司支付給我們的費用屬于廣告發布費,按照相關政策,是可以扣除計算稅基的,也就是常說的‘差額征稅’。我們以前也一直是這么進行營業稅的繳納的。可這次對方說不能不能扣除。現在我們已經開具的發票也等于是白開了。”王先生有點不解,他也表示不愿意再掏錢填補稅款。
據本報記者了解,王先生所說的相關政策,即《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業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16號)中的有關內容。該文件規定,從事廣告代理業務的,以其全部收入減去支付給其他廣告公司或廣告發布者(包括媒體、載體)的廣告發布費后的余額為營業額。
對此,普華永道中國區流轉稅業務主管合伙人李軍在接受本報記者采訪時指出,差額征稅是在計算營業稅時的一個特殊方法,通過差額征稅可以消除重復征稅,降低服務業的營業稅稅負。但是,在“營改增”后,“對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從事貨物的銷售、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等業務,他們按照相關規定,可以抵扣進項稅額,同樣可以達到消除重復征稅的目的。”李軍說。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聯合下發的《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方案》(財稅[2011]110號)也就稅收優惠政策過渡明確指出:“國家給予試點行業的原營業稅優惠政策可以延續,但對于通過改革能夠解決重復征稅問題的,予以取消。試點期間針對具體情況采取適當的過渡政策。”
根據這一文件精神,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關于在上海市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財稅[2011]111號,以下簡稱財稅[2011]111號)就“銷售額”的計算進行了明確:試點納稅人提供應稅服務,按照國家有關營業稅政策規定差額征收營業稅的,允許其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給非試點納稅人(指試點地區不按照《試點實施辦法》繳納增值稅的納稅人和非試點地區的納稅人)價款后的余額為銷售額。由此可見,試點地區的一般納稅人或者一般納稅人支付給非試點納稅人的價款可以扣除,但是支付給試點納稅人的價款無法扣除。
A公司財務部的徐經理就此告訴本報記者:“王先生他們公司與我們同屬試點納稅人,根據財稅[2011]111號的規定,我們支付給他們的廣告發布費不能在計算銷售額時扣除,但他們又不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不能給我們提供增值稅專用發票,從而我們不能將此作為進行抵扣。因此,我們要求他們去稅務局代開專用發票,不然的話,他們得填補這部分稅收資金。”
對此,業界專家表示,“營改增”試點后,對廣告行業來說,相關政策雖然給予了明確,但是差額征稅的做法并沒有得到完全意義上的延續。
文化事業建設費:銷售額計算依據更讓廣告企業頭疼
自上海市率先開征“營改增”試點,部分現代服務業納入試點范圍,其中包括原適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文化事業建設費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稅字〔1997〕95號)繳納文化事業建設費的提供廣告服務的單位和個人。試點推行后,業內人士便對文化事業建設費的繳費依據熱切關注,不少廣告企業也就文化事業建設費的繳納提出疑問。
對此,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下發《關于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中文化事業建設費征收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綜[2012]68號,以下簡稱財綜[2012]68號),規定“營改增”后,文化事業建設費繳納義務人應按照提供增值稅應稅服務取得的銷售額和3%的費率計算應繳費額。但沒有對“銷售額”的計算作出具體的明確。
“現在,文化事業建設費中涉及的‘銷售額’還不知如何計算,如果按照財稅[2011]111號的規定,不能差額扣除的部分將使我們比以往多繳納很大一部分的文化事業建設費。”王先生有點困惑。
對此,李軍認為,財綜[2012]68號文件中規定的計算文化事業建設費“銷售額”應該與財稅[2011]111號提到的“銷售額”的口徑是一致的,如果不是統一口徑的話,文件里面應該會指出來。
對于文化事業建設費如何具體繳納,徐經理告訴本報記者,她曾致電12366咨詢北京市國稅局,得到的回復模棱兩可,并讓她到當地征管機關咨詢。
而在上海地區,銷售額如何計算也還沒有確切的結果。上海財經大學公共經濟與管理學院朱為群教授在接受本報記者采訪時介紹,對于原來繳納營業稅而現在繳納增值稅企業來說,支付給試點納稅人的廣告發布費,在原有營業稅制度下可以扣除,現在能否扣除還在探討中。
“上海在‘營改增’后,廣告業的差額抵扣方面,我沒有看到專門針對廣告業差額抵扣這種情況的文件。對于一般的服務業來說,如果他們在營改增之前是可以差額抵扣的,而獲得的發票又是營業稅納稅人開具的話,那么,我認為他們還是有機會按照以前的做法來申請差額抵扣的,但是這要看北京的稅務局是如何具體處理的。但如果納稅人取得的是增值稅發票,這樣的話,還是不能做抵扣。”李軍說。
專家:企業應通盤考慮稅收與業務之間的關系
除了上述問題,王先生還擔心他們公司稅負是否會不降反升。“我們的業務基本上是在北京地區,作為小規模納稅人,如果銷售額不能差額抵扣,又沒有進項扣除,我十分懷疑我們公司的稅負是不是會增加。”王先生憂心忡忡地說。
就過渡時期而言,試點地區已經對企業稅負“不降反升”提供了財政扶持。近日,北京市財政局、北京市國稅局和北京市市地稅局聯合下發《關于實施營業稅改增值稅試點過渡性財政扶持政策的通知》(京財稅[2012]2149號),決定從2012年9月1日起,對本市試點改革過程中確因新老稅制轉換增加稅負的試點企業,按照“企業據實申請、財稅按月監控、財政按季預撥、資金按年清算、重點監督檢查”的方式實施過渡性財政扶持政策。
就長期發展而言,李軍認為,企業應該對“營改增”后的實際稅負進行全面的研究,應考慮到企業業務的發展情況,包括有多少業務會分包出去,有多少進項可以抵扣,也包括客戶的情況。客戶是增值稅納稅人,還是營業稅納稅人,不同的客戶對于發票會有不同的要求。
“如果客戶是增值稅納稅人,他們就比較愿意接受增值稅專用發票;如果客戶是營業稅的納稅人,他們就不太希望因為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而增加自己的稅負。這就要求企業針對不同的客戶,采取不同的定價策略,而這個也是企業判斷是否需要升級為一般納稅人的重要因素之一。很多企業在‘營改增’時準備比較匆忙,沒有做‘營改增’后的影響作深入研究和分析,如果申請的增值稅納稅人資格不適合企業實際情況,再去更改,就比較麻煩。”李軍說。
李軍還向王先生提出建議,他們應該研究一下自己是否應該升級成為一般納稅人。如果企業有很多進項,希望自己能抵扣的話,那就應該考慮升級為一般納稅人。雖然小規模納稅人有有利的方面,其稅率較低,但是有得必有失。比如,小規模納稅人的進項不能抵扣。小規模納稅人究竟需不需要升級,還需要企業在研究自己的情況后,做出判斷,到底是哪一種更加適合自己業務的發展。
在專家的建議下,王先生也表示,結合他們公司的現狀,他們正在準備申報增值稅一般納稅人。
“‘營改增’并不是換一張申報表,換一個稅率,換一個稅務局那么簡單。所以,企業應充分做好‘營改增’的準備工作。‘營改增’的準備工作不僅是企業財務部的事情,企業的財務部、市場營銷部、業務部門、法律部門等應該一起去研究,‘營改增’除了影響到收入、利潤、現金流之外,還會影響到與客戶合同的簽訂,尤其是合同中的定價,還涉及到企業的內控系統、ERP系統的升級等等。如果企業認為‘營改增’只是企業財務部的一個事情,沒有去做充分準備的話,那么也將會影響到企業業務的開展。”李軍總結道。
本報短評
據廣州稅務代理得知,“營改增”正在步步推進。
讓廣告企業擔憂的不僅僅是稅負上升本身,還有在“營改增”過程中,政策的延續性得不到有效保持。我們期待,相關部門對廣告業“銷售額”的確定有更進一步的明確。
從某種意義上說,“營改增”拉開了我國流轉稅改革的序幕。但我國流轉稅改革還有很長的路要走,其中每一個政策的制定,都要求相關部門進行深入調研、深刻研究,也難免在執行的過程中出現一些意想不到的問題,這就需要我們及時處理。而就“營改增”試點而言,其本意就包含“發現問題、解決問題”。
期待并祝愿我國增值稅改革邁入新的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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