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 稅收:廢止部分財稅行政法規的好處)
【導讀】近日,國務院發布《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
廣州記賬公司了解,國務院發布《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國務院令第628號),對部分行政法規作出修訂和廢止的規定,其中涉及部分財稅行政法規,具體如下:
將《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六十四條第二款修改為:“稅務機關按照前款方法確定應扣押、查封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的價值時,還應當包括滯納金和拍賣、變賣所發生的費用。”
第六十五條修改為:“對價值超過應納稅額且不可分割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稅務機關在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或者納稅擔保人無其他可供強制執行的財產的情況下,可以整體扣押、查封、拍賣。”
第六十九條第二款修改為:“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抵繳稅款、滯納金、罰款以及拍賣、變賣等費用后,剩余部分應當在3日內退還被執行人?!?/p>
文件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82號)、《非貿易非經營性外匯財務管理暫行規定》(財政部令第7號)、《事業單位財務規則》(財政部令第8號)和《行政單位財務規則》(財政部令第9號)等四項行政法規被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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