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 發布跨地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新規)
【導讀】《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
據廣州會計記賬公司了解到,國家稅務總局發布《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對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的征收管理做出了新的規定,該規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該文件對稅款預繳和匯算清繳以及總分機構分攤稅款的計算、日常管理等征管事宜做出了明確的規定。
文件規定,匯總納稅企業實行“統一計算、分級管理、就地預繳、匯總清算、財政調庫”的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匯總納稅企業按照《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匯總計算的企業所得稅,包括預繳稅款和匯算清繳應繳應退稅款,50%在各分支機構間分攤,各分支機構根據分攤稅款就 地辦理繳庫或退庫;50%由總機構分攤繳納,其中25%就地辦理繳庫或退庫,25%就地全額繳入中央國庫或退庫。具體的稅款繳庫或退庫程序按照財預 [2012]40號文件第五條等相關規定執行。
文件要求總機構應將本期企業應納所得稅額的50%部分,在每月或季度終了后15日內就地申報預繳??倷C構應將本期企業應納所得稅額的另外50%部分,按照各分支機 構應分攤的比例,在各分支機構之間進行分攤,并及時通知到各分支機構;各分支機構應在每月或季度終了之日起15日內,就其分攤的所得稅額就地申報預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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