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 廣州:獎金應與當月工資合并計稅)
廣州公司代理記賬認為,全年一次性獎金應一律與當月工資、薪金收入合并,按稅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方法問題通知》(國稅發[2005]9號)規定,年度各種獎金是指半年獎、季度獎、加班獎、先進獎、考勤獎等全年一次性獎金以外的其他各種名目獎金。對于此類獎金,應一律與當月工資、薪金收入合并,按稅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例:企業職員小陳,每月取得基本工資3000元,2012年 12月取得年度先進職工獎1000元,季度獎5000元,加班獎300元,考勤獎200元。
小陳12月份應納個人所得稅為:(3000+1000+5000+300+200-3500)×20%-555=645元;
廣州市地稅進一步解釋,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對于每一個納稅人,年終一次性獎金的計稅方法只允許采用一次,納稅人在一個年度內的不同月份分次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性質的收入,也只允許選擇其中一次采用年終一次性獎金的計稅方法計繳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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