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 直銷企業的增值稅銷售額怎么確定)
【導讀】 國家稅務總局發布《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直銷企業增值稅銷售額確定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5號),明確直銷企業增值稅銷售額確定問題,自3月1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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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全文如下:
一、直銷企業先將貨物銷售給直銷員,直銷員再將貨物銷售給消費者的,直銷企業的銷售額為其向直銷員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直銷員將貨物銷售給消費者時,應按照現行規定繳納增值稅。
二、直銷企業通過直銷員向消費者銷售貨物,直接向消費者收取貨款,直銷企業的銷售額為其向消費者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
此前已發生但尚未處理的事項可按本公告規定執行。
附:國家稅務總局解讀《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直銷企業增值稅銷售額確定有關問題的公告》
根據國務院2005年頒布的《直銷管理條例》,經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批準設立的直銷企業,可以按照有關規定招募直銷員,由直銷員在固定營業場所之外直接向最終消費者推銷產品。據了解,直銷企業的經營模式主要有兩種:一是直銷員按照批發價向直銷企業購買貨物,再按照零售價向消費者銷售貨物。二是直銷員僅起到中介介紹作用,直銷企業按照零售價向直銷員介紹的消費者銷售貨物,并另外向直銷員支付報酬。
我們認為,第一種直銷模式下,貨物的所有權已經由直銷企業轉移給了直銷員,符合現行增值稅關于銷售貨物的規定,直銷企業的銷售額應按照其向直銷員收取的價款確定;第二種模式下,直銷員僅相當于推銷員,在直銷企業和消費者之間起到中介介紹作用,直銷企業和直銷員之間并未發生貨物所有權的有償轉移,直銷企業應以向消費者收取的貨款確認銷售額。
基于以上考慮,我們起草了《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直銷企業增值稅銷售額確定有關問題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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