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 天津國稅規范企業融資費用的稅前扣除問題)
【稅務導讀】天津市國家稅務局就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有關問題作出規定。
近日,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天津市地方稅務局、天津市國家稅務局聯合發布《天津市地方稅務局、天津市國家稅務局關于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有關問題的公告》(天津市地方稅務局、天津市國家稅務局公告2013年第1號),就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有關問題作出規定。
廣州公司代理記賬了解到公告全文如下:
一、企業融資費用的稅前扣除問題
非金融企業向非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準予稅前扣除。《天津市地方稅務局 天津市國家稅務局關于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有關問題的通知》(津地稅企所〔2010〕5號)第六條第一款廢止。
二、企業接受外部勞務派遣用工的稅前扣除問題
用工企業接受外部勞務派遣用工,實際支付的工資薪金在勞務派遣企業開具的發票中單獨注明并單獨歸集的,準予和其實際發生的工資薪金總額合并,作為計算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和工會經費(以下簡稱“三項費用”)扣除的基數。
勞務派遣企業不得以被派遣員工工資為基數,計算列支“三項費用”。
《天津市地方稅務局、天津市國家稅務局關于勞務派遣業務有關稅務處理問題的通知》(津地稅企所〔2010〕6號)第四條第(三)項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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