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 稅制改革該如何適應現實要求)
【導讀】據廣州會計記賬公司了解到,稅收已成為時下日趨敏感的公眾熱點話題,研究者應在理性思考中作出自己的認識貢獻。我試對自己有關稅收的基本理論要點以及稅制改革如何適應現實要求的看法作一勾畫,求教于各方。
從稅收的本質與功能談起
稅收內在于財政分配體系。在財政分配形式上最基本的命題是“錢從哪里來,用到哪里去”,實質內容是國家政權體系的“以政控財,以財行政”,即憑借社會管理者的政治權力集中社會總產品的一部分(現代經濟中均表現為價值形態的財力),再運用這些集中起來的公共資源履行政權體系(直觀表現為政府)應履行的職能。稅收是“以政控財”的最主要、具有相對而言“低成本”特點的方式與工具,進而可服務于“以財行政”。
在稅收功能定位上,針對中國現階段的社會氛圍、大眾心態和學術現狀,我認為應至少明確反對三種偏向:其一,“稅收萬能論”。即認為稅收功能無所不包,什么事情都可以由稅收來調節與制導,在經濟社會發展和運行出現問題時,總是認為能夠通過稅收調節來有效解決問題。這種觀點夸大了稅收的調節功能。其二,“稅收無用論”。這種觀點強調不要以為稅收能夠調這個、調那個,到頭來它根本起不了作用——這跟“政策無用”的極端化認識傾向有關。實際上,這形成了與“稅收萬能論”截然相反的另一個極端觀點。其三,“稅收原罪論”。這種觀點認為政府是不得不容忍、實際往往不可容忍的一個“惡”,和政府運行相關的“稅”本身就是“惡”,凡提到稅就是不好的,它就是有原罪的,恨不得把稅統統廢除。這種偏向,沒有認識到稅的本質和存在的必然性,顯然更是非理性的。
在反對這三種偏向的基礎上,需要對稅收功能尋求合理定位。作為財政分配體系中籌集收入的主要方式,一般而言,稅收具有組織財政收入、調節經濟和社會生活以及監督經濟行為等三大功能。其中,組織財政收入是其本原職能,其他職能或功能則是在這一本原職能基礎上衍生出來的,這也就要求稅制設計首先要考慮到組織財政收入的合理化,但在此前提下,勢必需一并考慮如何發揮好稅收的調節功能和監督功能。在現代市場經濟中,稅收的調節、監督功能比之歷史情況,往往受到了更多的重視和強調。同時,如何使稅收的這些功能在符合公共資源配置優化邏輯的軌道上可持續運行,需強調在經濟社會轉軌中配之以被稱為“稅收法定主義”的一整套憲政民主法治的制度安排。
稅收對經濟和社會發展的調節作用,是通過對市場經濟主體的行為與利益配置調節來實現的。稅收通過征稅范圍、稅負水平、稅負結構等稅制要素的設計或調整,對經濟主體的行為產生源于利益的影響和作用。由于征稅意味著政府部門從私人經濟部門強制轉移了一部分的經濟資源,因而會對私人部門的行為取向和經濟決策產生一定的影響。這樣,通過稅收政策的制定和調整,便可以影響和調節企業及個人的經濟活動,從而達到貫徹社會經濟政策、有效實施宏觀經濟調控的目的。
稅收調節作用的發揮可能是通過自動的常規機制,也可能是通過能動的特定動作。例如,個人所得稅中由于超額累進稅率的設置,使其具有了“自動穩定器”的作用。當經濟膨脹時,國民收入增長,個人收入隨之增長,而稅收也會隨之增長。經濟膨脹所帶來的課稅人數、金額的增長和邊際稅率的向上“跳檔”,反過來會相對地減少個人可支配收入,抑制社會總需求。相反地,當經濟衰退時,由于國民收入的減少,個人收入也會減少,這樣納稅人數、金額也會減少,邊際稅率也“落檔”式降低,相對地增大個人可支配收入。這種自動的反向調節,使得稅收在一定程度上可自動地促進總供需的平衡,這種稅收作用,是一種客觀存在,當然其作用的大小還要看個人所得稅占稅收收入總額比重等情況。同時,政府可以實施相機抉擇的稅收政策,減少總供需之間的缺口,或制定傾斜性的有產業區別的稅收政策,針對不同的產業和部門,通過減輕或增加稅收負擔的方式,鼓勵或限制這些產業的發展,從而加快產業結構調整、推動經濟結構優化。
所以,稅制存在設計的可能空間與必要性,既伴隨著正確設計方案可能產生的正面效應的牽引和激勵,亦潛伏著不當設計方案可能產生的負面效應的風險和危害因素。任何稅制改革的決策主體,都必須面對稅制可塑性,接受稅改方案水準和實際結果如何的歷史檢驗。
發揮稅收調節作用適應現實要求的相關條件
稅收要達到預期目標和發揮其調節作用,有諸多前提條件。一是稅收制度或政策的合理性。要求稅收的調控對象(相關經濟主體)應能夠對稅收政策調整具有相應的行為反應。二是稅收傳導機制健全。在很多情況下,稅收政策并不是直接對調控對象產生作用的,而是通過一定的傳導機制將稅收政策與調控對象之間聯系起來。如果傳導機制中的任何一個環節出現了問題,都有可能使稅收政策的調控目的落空。三是稅收征管狀況和水平。稅收制度或稅收政策的實施實際上也就是稅收征管的過程,一個設計完善的稅制或稅收政策,如果沒有有效的稅收征管作為保障,理論上再好,在實踐中也會難以實施。因此,稅收調控作用的發揮還依賴于稅收征管的有效性。除了上述條件外,稅收調控作用的發揮還需要有其他一些外部條件與環境。
從我國目前情況來看,為有效發揮稅收的調節作用,需要完善以下相關條件:
加快完善市場機制。稅收調控作用的發揮,在很大程度上依賴于價格、供求、競爭等市場機制作為傳導機制來實現,完善的市場機制,包括價格機制、市場公平競爭環境等都是稅收政策發揮作用的重要基礎。為此,需要加快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建設,理順資源類產品價格關系,完善重要商品、服務、要素價格形成機制,健全土地、資本、勞動力、技術、信息等要素市場,使各類要素價格真正反映市場供求關系、資源稀缺程度、環境損害成本,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基礎性作用。
科學設計稅收制度和政策。在制訂和出臺一項稅收政策并通過稅收政策來實現特殊調節目的時,需科學進行設計。一是明確該稅收政策作用范圍、調控對象與調節目標之間的關系。稅收政策調節范圍應能夠覆蓋調節目標,調控對象也應與調控目標之間有著密切的聯系,才能影響到調控對象的行為;二是了解和掌握納稅人和相關群體的行為反應,并力求使之做出符合政策意圖的行為反應;三是合理設計稅率水平和調控力度。一般而言,稅率水平越高或優惠力度越大,調控力度越大。但稅率水平或優惠力度也有一定的限制,過高的稅率可能導致納稅人的反對,過大的優惠力度會明顯影響財政收入;四是稅收政策設計時注意該政策與其他稅收政策、經濟政策之間的相互影響,盡可能地協調好政策之間的關系,避免政策制訂出現偏差。
正確把握政策出臺時機。稅收政策作用的有效發揮,也與其出臺時機有非常重要的聯系。恰當的時機可以最大限度地發揮稅收政策的作用,政策出臺過早或過晚,都可能會影響政策效果。稅收政策出臺過早,其可能缺乏直接對應的調控目標和作用的基礎。稅收政策出臺過晚,在政策存在時滯的情況下,則可能減弱作用發揮。甚至在不合適的時機出臺稅收政策,還會遭受社會的過大阻力。
提高稅收征管能力和水平。稅收政策的效果受到稅收征管能力和水平的約束,稅收征管能力和水平應能夠保證稅收政策的正確、有效執行。為此,需要在優化納稅人服務的基礎上,繼續完善現行稅收征管模式,加強稅收征管信息化建設,提高稅收征管能力和水平,降低稅收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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