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 遺產稅到底該不該征)
【導讀】遺產稅雖小,背后卻承擔了政府歷史責任的重擔,代表了社會正義的某種符號。廣州會計記賬公司了解到,在“兩會”期間,人們更加關注,房產稅的推進是否會加速遺產稅出臺。
在“兩會”期間,人們更加關注,房產稅的推進是否會加速遺產稅出臺。國家稅務總局局長肖捷近日也對媒體表示,開征遺產稅目前尚無時間表。當前最重要是解決三個問題:一是統一認識,全社會對開征遺產稅要形成一個共識;二是在調查研究、聽取意見的基礎上,要有一個科學的方案設計;三是要解決稅收征管可能會遇到的難題。去年底,在深圳提出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思路中,出現了試證遺產稅的建議,同樣引起了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
應該說,作為典型的轉軌社會,當前面臨各種重大改革的中國總是要經歷更多風雨,不可否認,社會收入分配結構的扭曲以及由此產生的階層矛盾成為中國目前最大的非穩定因素。幸運的是,政府開始更加關注這些問題,不幸地則是缺乏有效的政策手段。
遺產稅是典型的針對特定富人階層的稅種,它的根本作用不在于籌集財源,也不在于普遍的社會公平,而是對應于人類本性固有的“殺富濟貧”心理的某種政策符號,來反映現代政府對社會正義原則的把握。在備受貧富差距問題困擾的中國社會,看起來頗為必要的遺產稅卻命運多舛。早在北洋時代就曇花一現,建國之初本欲實施,又限于時勢而取消。1994年的稅種改革使之再次為人所關注,并由此歷經了多年年的論爭。進入21世紀之后,雖然屢屢被人所提出,但總體上遺產稅開征的呼聲減弱,究其原因,一則是政策制定者與專家普遍認為時機未到,二則是發達市場經濟體一度出現停征遺產稅的風潮。
在此,我們需要理清思路,分析一下遺產稅的價值究竟何在。
亞當斯密提出“公平、確實、便利、節省”稅收四原則,本義是為了保障新生資產者在納稅過程中的利益,此后卻被資產階級國家用來奉為解決社會矛盾的要義。遺產稅作為一個古老的稅種,等到西方普遍進入工業社會之后才得到政府重視和采用,并且在發達國家演變到相對穩定的后工業社會過程中,起到了重要的“公正性“示范效應。近年來遺產稅遭遇普遍爭議,一是反映了西方社會大多進入相對均衡狀態,貧富矛盾不再具有重大破壞力,二是反映了政府管理理念中新古典與自由主義思潮的主流化回歸,三是反映了遺產稅在特定經濟體中的效率損失超過了公平的政策效果,如對資本流動和企業經營的影響,香港就是典型的例子。鑒于稅收政策本就是效率與公平之間的某種權衡,因此在社會結構穩定、矛盾局部化的某些經濟體出現遺產稅的停征,也不足為怪。
回顧國情,當前認為遺產稅征收時機未到的原因,不外乎三種。一是認為制度基礎缺乏,如財產登記制度、物權法等;二是覺得其公平作用有限,技術標準難以確定,且可能影響財富創造效率;三是認為中西文化差異影響對遺產稅的理解,中國人通常喜歡財產家傳,因此難以接受強行征收。
這些分析都是事實,但問題在于,這些解釋都偏離了遺產稅征收的初始動機,即恰恰是多數人所認為目前僅能起到的“象征意義”。
在中國社會中,傳統文化的天人合一境界只留在精神層面,在現實生活中卻往往走向極端,缺乏西方社會的妥協與均衡理念。改革開放使中國真正走向現代化之路,但在把烏托邦式公平拋棄后,唯效率優先與社會達爾文主義卻占據了一切社會角落,共同富裕也顯得遙遙無期。在這樣的社會狀態下,社會階層之間缺乏精神理解與利益協調的途徑,總體性矛盾難以緩釋,各國經驗表明,如果政府此時不重視社會正義原則下的政策手段,潛在危機將嚴重影響一國現代化之路。
具體而言,在類似當前中國社會的、矛盾普遍積聚的工業化中期社會中,征收遺產稅有其歷史必要性。其一,遺產稅的征收將產生深遠意義,以其強烈的感情色彩來彌補中低收入大眾階層的失落感,并對超富階層表達政府政策的某種信號,來引導其對社會的回報,許多富豪的避稅行為實際間接都有利于社會。當然,也表明了政府開始采取實際措施來解決共同富裕問題,是對改革的政策總結和反思。其二,對公共財政運行有正面影響。目前的公共財政建設局限于對收入與支出效率的偏好,公平效果微乎其微。只有一方面從財產稅、個稅等稅收工具入手,另一方面強化社會保障類轉移支出,才能建設現代意義的公共財政。其三,將對相關制度建設產生深遠影響。改革都是互動的,遺產稅的征收能夠對相關法律制度的產生和完善有積極作用,即使在基礎尚未完善情況下征收,也是利大于弊的。既然背景類似的、頗具爭議的利息稅都能征收,以基礎不完善來否定遺產稅也牽強得很。
遺產稅雖小,背后卻承擔了政府歷史責任的重擔,代表了社會正義的某種符號。為達到矛盾緩解、和諧社會發展,此類公平導向的政府政策工具不容忽視。可以看到,即使在廢除遺產稅呼聲最高的美國,在經歷多年暫停征收之后,2011年也全面恢復了遺產稅。當然,必須承認的是,由于缺乏諸多基本條件,我國全面推行遺產稅還不現實。例如,由于我國還沒有具體的財產登記制度,個人信息不完善,富裕人群擁有的財產和現金根本無處可查,將有可能出現“避稅容易征稅難”的情形。
對此我們認為,在推動遺產稅改革的過程中,需要重視如下三方面內容。
一則,需要盡快推動前提條件的完善,為將來全面推動遺產稅制定奠定基礎。例如,推動個人信用體系的完善,推動個人財產登記制度的建設,完善轉移性和保障性支出體系,使得將來遺產稅收入能夠真正用于中低收入者的福利改善等。同時也要倡導符合歷史潮流的納稅文化,如富人多納稅,窮人少納稅。當然,也要出臺更嚴格的私人財產保護制度,有效保護依法納稅的富裕人群。
二則,在全面推進尚不成熟的前提下,既可以選擇部分地區,開展相應的試點,也要設定一定的門檻和臺階,確定合理的免稅額,避免過早地傷害中產階級人群,使其真正遠離普通老百姓。如同深圳這樣,富裕人群比較集中,而且相關信息建設和制度環境相對還算健全的地方,可以作為試點區域。通過有效的局部先行先試,為將來的遺產稅改革奠定實踐探索基礎。
三則,推動遺產稅改革的最終目的,在于促進財稅政策功能的重新架構。也就是說,應該以此作為實驗契機,推動包括財稅政策在內的整個政府政策體系,都應當從“效率優先”轉向“公平優先”。在持續30年的改革后,富裕階層已經初步在中國社會中形成,而相對貧困人群的境況很多并沒有得到改善,促進穩定的社會保障“安全網”也還沒有全面建立起來。這種情況不改變,會使廣大利益受損人群對改革過程中的政府誠信度產生懷疑,將可能抵制市場化進程,甚至引起社會動蕩,從而影響業已取得的改革成果。具體到稅收方面,公眾之所以對稅收增長問題這么敏感,除了對某些政府官員的腐敗行為帶來的不滿外,還因為許多富裕人群更容易逃稅和避稅,大量的財政資金用于浪費性的行政管理支出,而以社會保障為核心的公共服務支出卻仍很薄弱。在現代市場經濟國家中,財稅政策是關系政府命運的核心問題之一,政府要得到社會公眾的支持,往往就需要一個公平、合理的稅收制度,更需要一種科學有效的、建立在立法基礎上的稅收產生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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