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 四部門聯合調整重大技術裝備進口稅收政策)
【導讀】財政部、工業和信息化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聯合發布《關于調整重大技術裝備進口稅收政策有關目錄的通知》。
廣州代理記賬了解到《關于調整重大技術裝備進口稅收政策有關目錄的通知》。
按照《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國家能源局關于調整重大技術裝備進口稅收政策的通知》(財關稅[2009]55號)規定,根據國內相關產業發展情況,在廣泛聽取有關主管部門、行業協會及企業意見的基礎上,經研究決定,對集成電路設備等裝備及其關鍵零部件、原材料進口稅收政策予以調整。
部分免征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對符合規定條件的國內企業為生產國家支持發展的直流場設備、高速鐵路信號系統、生活垃圾精分選成套系統裝備、舉高消防車、染色機、新型農業機械、太陽能電池設備、集成電路關鍵設備、新型平板顯示器件生產設備、鋰離子動力電池設備、電子元器件生產設備等裝備而確有必要進口部分關鍵零部件、原材料,免征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部分取消免稅政策
取消液壓支架等裝備進口關鍵零部件及原材料免稅政策;調整直流輸變電設備、交流輸變電設備等裝備的技術規格要求;調整六氟化硫斷路器、串聯補償裝置、PTA工藝空氣壓縮機組、大型空分設備、刮板輸送機、刮板轉載機、混凝土泵車、等離子刻蝕機等裝備的進口零部件清單。
企業在2013年4月1日至12月31日期間進口規定范圍內的零部件、原材料申請享受本進口稅收政策的,應在2013年4月1日至4月30日期間按照財關稅[2009]55號文件規定的程序提交申請文件。申請企業憑受理部門出具的證明文件,可向海關申請憑稅款擔保先予辦理有關零部件及原材料放行手續。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在2013年4月1日至4月30日期間受理的申請文件,應在2013年5月15日前一并將申請文件及初審意見匯總上報工業和信息化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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