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 廣州代理記賬:金融機構銷售貴金屬應預繳增值稅)
【導讀】廣州代理記賬了解到,國家稅務總局,金融機構從事經其行業主管部門(中國人民銀行或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允許的金、銀、鉑等貴金屬交易業務,可比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金融機構開展個人實物黃金交易業務增值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178號)規定,實行金融機構各省級分行和直屬一級分行所在地市級分行、支行按照規定的預征率預繳增值稅,省級分行和直屬一級分行統一清算繳納的辦法。
據廣州代理記賬了解,該公告出臺的背景是:《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金融機構開展個人實物黃金交易業務增值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178號)規定,金融機構從事個人實物黃金交易業務,實行金融機構地市級分行、支行按照規定預征率預繳增值稅,由省級分行和直屬一級分行統一清算繳納的辦法。同時規定,金融機構銷售實物黃金,應當向購買方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而隨著金融機構經營業務多元化發展,目前金融機構除開展個人實物黃金業務外,經行業主管部門允許,還對外銷售銀、鉑金等貴重金屬;除向個人銷售黃金、白銀等貴金屬外,還開展金、銀等貴金屬的批發業務。僅對黃金銷售業務實行統一清算繳納的辦法,造成同一企業經營不同產品適用不同的征稅方式,給企業核算帶來困難;不能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限制了金融機構貴金屬批發業務的開展。因此,部分地區稅務局請求國家稅務總局對金融機構銷售銀、鉑金等貴重金屬的征收管理問題,以及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問題進行明確。
那么,該如何理解該公告內容?據國家稅務總局相關人士解釋,這是為適應新的業務模式,便于金融機構核算管理,方便納稅。
這位人士提醒,值得注意的還有兩點,一是該公告明確,金融機構從事經其行業主管部門允許的貴金屬交易業務,可比照銷售個人實物黃金,實行統一清算繳納的辦法;二是已認定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金融機構,可根據《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及相關規定領購、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
為便于納稅人辦理和基層稅務機關執行,該公告還明確規定,經其行業主管部門允許,是指金融機構能夠提供行業主管部門批準其從事貴金屬交易業務的批復文件,或向行業主管部門報備的備案文件,或行業主管部門未限制其經營貴金屬業務的有關證明文件,如行業經營許可證等;已認定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金融機構,開展經其行業主管部門允許的貴金屬交易業務時,可根據《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國稅發〔2006〕156號)及相關規定領購、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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